法律与信仰:法的背后是什么?——访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
刘澎
【全文】
哈罗德·伯尔曼是美国当代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涉及比较法、国际法、法制史以及法哲学等诸多领域。对中国法学界来说,伯尔曼法学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他把两个看似“互不相关的东西”——法律与宗教,放在了一起,从人类文明、社会进步、历史发展的高度,集法学、哲学、人类学、社会学于一体,超越了一般人对法律与宗教传统定义的偏狭认识,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与基础,剖析了法律与宗教二者之间内在的根本一致。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已成为法学理论界中的重要命题。
此外,伯尔曼对法律在未来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超越不同国家、民族与文化差异的共同特征,即所谓“世界法”的性质与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否会实现“世界大同”,也有非常精辟而独到的见解。伯尔曼的法学观对了解建立在深受基督教传统文明影响的当代西方法学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6年1月31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刘澎在埃默里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的办公室采访了伯尔曼教授。以下是伯尔曼(简称伯)与刘澎(简称刘)的访谈记录。
刘:伯尔曼教授,您好!
伯:欢迎你,我的朋友!
刘:很高兴再次见到您!
伯:我也很高兴你再次来到埃默里大学!
刘:在中国的法学界中,您可以说是非常有名。
伯:呃,我是一个在自己的祖国不受尊敬的预言家。我写过一篇文章,事实上那是一篇演讲稿,我曾将它交给位于华盛顿的罗马教皇二世约翰·保罗中心的基督教法学杂志,但文章没能在那里出版,因为《法学事务》的编辑说它“对读者来说基督教色彩太浓了”!后来它在俄国的一家法学刊物上发表了,中国的一家法学刊物也接受了它,但在美国,编辑却对它不予理睬。
刘:真是难以置信。
伯:那么,我能为你做些什么?
刘:伯尔曼教授,您知道您的书已经被译成中文并在中国出版了吗?
伯:是的,有几本书。
刘:是《法律与宗教》和《法律与革命》,这两本书都很出名,在法律学生和法学界中都有很大的影响。大家都知道您的名字、您的作品、您的观点和您的书。但是,您真正的想法是什么呢?
伯:你是说我的意思表达的不清楚吗?
刘:不是您的意思表达的不清楚,而是人们的理解不同。对于您的书,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解释,许多人的理解与您的想法存在差异。比如,有关宗教、法律和信仰的关系问题——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
伯:要解释这个问题比较麻烦,尤其是对中国人而言。我们(英语)只有一个词用来表示法律。而在西方,表示法律的词有两个。一个是拉丁文里的“Juris Lex”;在法语里,它叫“Droite”。你还懂其他的语言吗? 德语、拉丁语、西班牙语、俄语,都有两个词表示,一个是绝对意义上的法律,它通常等同于“权利”。而英语只有一个词表示法律,所以当我们说“不能以每小时100英里的速度高速驾驶”时,这是一种法律。但如果你,比如在埃默里大学,我们不仅教授限速意义上的法律,我们也用其他语言教Juris,那意味着“权利”,是司法上的一个概念。今天早上当我试图向我的中国朋友解释这一点时,他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你可以理解,如果不了解其他语言,要想解释这个问题是很困难的。我不知道是否对于每一种特定的法律、立法当中的每一种制定规则,以及每一个已有的决议而言,都需要有信仰、一个可以解释的原因和信仰所表现出来的原因,当然这里指某种特定意义上的信仰。由于某种原因,我们法律学者不去描写作为法律体系基础的信仰。在西方,就我自己理解,尤其是对基督教长期的信仰而言,就是耶稣将改变世界。直到18、19世纪,在这种信仰被赋予权力、正义的世俗原因所取代之前,它对法制史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我希望看到支撑它的那种信仰。我正在写该系列的第三本书 ——《法律与革命》第三卷。《法律与革命》第二卷是关于16-17世纪的德国和英国革命,特别是新教主义的影响。我已经进行到第三卷,该卷是关于法国和美国革命的,这些革命中,世俗意义上的理性主义、个人主义与民主观念都变得更为重要。在学术界里,学者们,以约翰·洛克为例,你知道他是谁,非常著名,他是一个热情的基督徒,现在如果你读了他的著作就会知道,他是英国国教徒,加尔文主义者。他把加尔文主义带到英国,带进了英国国教教会。可是,在一个世纪之后,他的理论却被非正统的基督徒所用,这些人是自然神论者,比如杰斐逊,所以有了美国革命、世俗的法国革命以及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危机终结的俄国革命。这就是第三卷的全部重点。这个演变……在西方,有一种信仰认为应该按照基督教的信仰革新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