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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

  在中国,夏商周三代均为家国一体,国是家的扩大,家亦即国的缩微。宗法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治关系高度结合。整个社会以血缘、政治二重原则相联结,构成典型的宗法国家。。秦帝国建立了单一的官僚政治体制,但宗法血缘因素却以新的方式与封建政治相联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继续起着重要作用。汉武帝“罢A$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被确立为治国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也开始了儒家化过程。儒家所强调的伦理纲常、宗法等级原则通过立法仁的“礼入于律”和司法上的“春秋决狱”、“执法原情”等方式,逐渐取得了法律的强制效力。唐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也标志着亲情与法律冲突解决模式的最终确立。宋、元、明、清各朝法律,在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上沿袭唐律,也继承了唐朝确立的解决情法冲突的基本原则。在这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家庭始终以其较强的内在凝聚力在某些方面排斥国家政治因素的渗透。法律确认这一状况,并将家庭成员规定为法律义务和亲情义务的双重承担者;.同时,家长对子孙的各项权力基本上维持在同一水平,子孙基于家庭伦理关系而应又七家长承担的亲情义务也很少因社会政治原因而得以免除。
  在传统的东方文明中,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在意识形态上接受儒家文化,在法律制度上则基本采用中国唐朝的法律。日本8世纪初制定、施行的《大宝律令》标志着古代日本法律制度的成熟和法律体系的确立,在日本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大宝律令》以及稍后的《养老律令》,其篇目名称、篇目顺序、法律用语等,均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古代朝鲜高丽王朝的基本法律《高丽律》共71条,全部取自唐朝法律,其中69条取自《唐律》,2条取自唐《狱官令》。古代越南李朝的《刑书》及陈朝的《国朝刑律》也多仿自《唐律疏议》。作为儒家文化圈的成员,古代朝鲜、日本、越南在法律方面引进了唐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当然也包括唐朝法律关于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原则和冲突解决模式。
  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形态以儒家学说为核心,并融合了法家、道家的某些思想和主张。在政治、法律领域,儒法结合的主流意识形态表现为礼法并用的基本原则。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在中国这一特定的文化土壤上形成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主流意识形态逐渐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并深深地扎根于民众的心理之中。在中国,要建立任何一种制度,只有使它与这一主流意识形态相协调,才能为整个社会所认可、。古代立法者所确立的解决亲情与法律冲突的特殊模式,直接根植于这一主流意识形态中礼法并用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古代中国的国情民俗。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模式促进了中国社会对于法律的接受。
  法律由其自身的价值标准及内在的逻辑结构所决定,它要求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同等的身分。而这一点,又恰恰与倡宗法、重等级的中国传统社会格格不入。就社会个体而言,由于法律义务与亲情义务之间在性质、功能及调整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在具体的履行过程中便往往会发生冲突。古代统治者为了适应重宗法亲情、法律义务和亲情义务并存的国情民风,既要维护传统社会赖以建立和存续的基石—宗法等级制,又要在某种意义上通过对社会成员的一体对待来维系社会的稳定,可谓难矣。从近两千年的社会状况及司法实践看,古代立法者所确立的冲突化解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难以解决的矛盾,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建立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就立法而言,这一特殊模式的确立体现了古代立法者的智慧,而其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更表现了较为高明的立法技术,可视为古代立法的杰出成果。
  以法律与道德相结合为内容的“伦理法”是中国传统法律的童要特点之一,而情法冲突解决模式的确立则为伦理法特点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与此同时,这一模式的确立,也直接影响了传统法律观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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