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法律爪和牙
季卫东
【全文】
2005年底,中石油吉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了松花江,并在近10天期间内竭力隐瞒真相。消息披露后,曾经在国内外引起轩然大波。据不完全统计,这场公害事故,大约造成了数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到沿江一千多公里流域内一千多万居民的日常生活,并导致外交磋商以及联合国出面敦促治理。然而,一年多之后珊珊来迟的行政处罚决定,却对肇事企业只罚款区区100万元——这已经达到国家环保总局有权制裁的最大力度。刚传出的这一消息使舆论界再次哗然。
记得两年多以前发生的沱江污染事件也是对加害企业罚款100万元,加上支付给渔民的1170万元赔偿金和缴纳的405万元排污费,被追究责任的企业承担的代价居然不到所造成经济损失两亿多元的百分之一。为了防止受害居民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甚至还在2004年4月30日发出禁止律师代理诉讼的通知(将近半年后被撤销)。
这次处理松花江事件之际,吉化双苯厂明里暗里一共支付了多少赔偿金,我们不得而知。从跟踪报道来看,解决问题的投资规模倍增,对损害一事则语焉不详,估计代价的比率当会更小些。假如参照先例和经验作出的推测没错,那么必须承认,如此不痛不痒的制裁很难对企业的行为方式施加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毋庸讳言,对败德的企业经营者、政府官员以及豪强势力的违法行为制裁畸轻、罪罚不相当的现象,岂止发生在东北和西南的上述“双江事件”,又岂止环境行政这一个领域?!你随便在哪一天,随便找哪一份报纸来看,肯定都可以发现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实例来证明:中国的法律就像被拔了牙、剪了爪的老虎,无从立威,所有看家本领往往被迫用来干些欺软怕硬的勾当。
即使像福建省屏南县联营化工厂污染事件这样众所周知的典型,尽管被国家环保总局厉声点名,在2003年还作为全国十大环境违法事件上榜,但一审拖了将近两年半才判决,1721名受害者平均每人只得到145元的损害赔偿,而集体诉讼的代表还一直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强大压力甚至报复性处罚。显而易见,“环境风暴”刮得再强劲,也只能见效一时。在日常生活中实现正义,还有赖于制度化的、可以随时动员操作的制裁手段。
造成法律“无齿”、侵权者“无耻”事态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源于制度,有的源于文化,也有的属于过渡阶段的短暂现象,另外还存在强烈的营利动机和政府主导的产业发展政策的影响。但无论如何,人类既然是理性动物,就决不应该竭泽而渔、饮鸩止渴。何况规避和抵制正式规范的行为一旦成为公开常态并四处蔓延,国家就必然面临秩序崩溃的危机。仅就公害问题而言,必然面临环境日益恶化对民众生存权的严重威胁。鉴于法律底线失守的最大根源在“上梁不正”、“法自上而犯之”,因此可以说,在现实条件下逐步推动法律“兑现”的主要力量就不得不来自基层、来自那些不愿歪斜的“下梁”。――或许这也构成近年来部分法学者关注“私力救济”论的一个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