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有两个问题关系到崔英杰的生与死,一个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的问题,笔者注意到媒体说是“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说明对崔英杰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是有争议的,因为在
刑法中,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区别应该不是很难的,如果不能确切认定崔英杰是故意杀人,他也就死不了;另一个问题是城管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城管队如果没有执法依据或者没有收缴崔英杰三轮车的法律依据,那么崔英杰的行为在城管队违法行为的背景下,他的暴力抗法行为也就被弱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判崔英杰死刑的可能性也就更小了。
目前,许多学者对本案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总的趋势是“呼吁慎用死刑”。由此,笔者想起了王斌余案和邱兴华案,法学家们的呼吁虽然没有影响到人民法院对王斌余和邱兴华的死刑判决,但通过上述两个案件,毕竟或多或少地唤醒了一些人的理性思考。
也有人认为“崔英杰必须死,如果不死如何让城管在未来执法”?“李志强现在是烈士,这个案子就不是普通案子了”。事实上,崔英杰死与不死,都与城管在未来的执法没有关系,因为如果城管执法有依,是正当的、没有瑕疵的,崔英杰恐怕难逃一死;而如果城管执法有问题,存在非法性,崔英杰就是死了,他们也不能再“如此执法”了。另外,李志强面对崔英杰的刀子没有退却,英勇牺牲是个烈士,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崔英杰就必须死。难道崔英杰不死,李志强就不是烈士了吗?正如当年我国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的烈士一样,现在能因为中越友好而否定他们的烈士资格吗?
中国政法大学的阮其林教授认为:“我们不能因为当前要正面宣传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而对被告人严惩。我们过去常常是这样做的,使被告人成为公共政策推行的牺牲品。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方法来教育别人。”
我们怀念李志强,也同情崔英杰。我们想要一个洁净文明的大都市,又不忍忽视那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正像我们要反腐,又要考虑到我们这个“礼仪之邦”的国情,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样,我们不得不要求我们的法律理性些,再理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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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南方周末》2007年2月1日载《崔英杰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