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杰案,再次拷问法律的理性!
司马当
【摘要】我们怀念李志强,也同情崔英杰。我们想要一个洁净文明的大都市,又不忍忽视那些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正像我们要反腐,又要考虑到我们这个“礼仪之邦”的国情,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样。我们不得不要求我们的法律理性些,再理性一些。
【关键词】理性执法;城管
【全文】
2006年8月11日下午5点,在北京市中关村,由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被海淀区城管队员没收,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然而,三轮车仍被执法人员收缴。随后,崔英杰“用小刀刺进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咽喉部位。当天下午6时左右,李志强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崔英杰故意杀人”一案,有媒体报道说:是“检方将公安起诉意见书中的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如果法院认定指控罪名成立,死刑将成为崔英杰的首选量刑。特别是在当前宣传打击暴力抗法犯罪行为的背景下。
笔者生活在一个不大的小城,也经常看见小商贩推着三轮车占道经营,甚至引发交通堵塞,心里便埋怨有关部门为什么不管理。后来看到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手持铁锤,见了违章的三轮摊贩举锤便砸,心中又不免同情,便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咱们行政执法能不能文明点儿,那三轮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你可以依法暂扣,也可以依法罚款,再怎么着也不能让人看了像“鬼子进村似的”见车就砸吧。后来砸车的就不见了,可收缴三轮车也是有的,只见一辆卡车上,叠放着几十辆三轮车慢悠悠地从大街上开过去,后面跟随着些步履蹒跚可怜兮兮的车主们。据说,花点钱这些被收缴的三轮车还是可以取回的。
北京是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城市,我们不难想象如果允许象崔英杰这样的小商贩随意摆摊设点,公共秩序会乱到什么样子。所以李志强和他的城管队员们对崔英杰的管理行为本身并没有错,而本案的关键在于城管队有没有权力收缴崔英杰的三轮车?
我们知道,这辆三轮车是崔英杰“头天刚借钱买下的”,是他维持生计的重要“生产工具”。根据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政府可以对公民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政府只能依法限制,使之在不致影响公共秩序,不影响他人的权力的情况下合法经营。应该说,崔英杰这类小商贩的存在,不仅是他自身谋生的一种方式,也是因为市场的需求。试想:如果他们贩卖的商品无人问津,不用城管队去管理,他们自己也就销声匿迹了。正象去年夏天一些大城市“破例”允许瓜农进城卖西瓜一样,不仅缓解了西瓜的供需矛盾,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瓜农和城市居民这些低收入阶层的利益。
笔者以为,城管队对崔英杰的违章行为可以训诫,可以劝阻,甚至可以罚款,但收缴其用于维持生计的三轮车似是无法律依据。劝阻或罚款之后,可以让崔英杰知道他应该如何合法地摆摊设点,继续他的经营,不致于让他陷于绝望之境地。而收缴了他赖以生存的生产工具——三轮车,则无异于对他经营权力的剥夺,诚如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时所言,“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而一个人如果连正当经营生存权利也成问题的时候,他还有太多的冷静和忍耐吗?如果这个社会上有更多的人因正当的经营生存权利受到威胁而缺少冷静和忍耐的话,我们的社会就无“和谐”二字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