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司法中立,便没有法治。司法中立是法治的基础性构件之一。司法中立是由人性需求、文化传统、历史经验,现实理性等因素共同育成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理性平衡要求是司法中立的个性基础;国家社会的二分及公权力的分立是司法中立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的中立性特点是司法中立的经济基础;权力与权利的法治张力是司法中立的政治基础。以理性为内核的权利文化则为司法中立提供着文化给养和精神依据。【15】
在现代化建设中,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是社会和谐。在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社会规则是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制定的,体现在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中,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有序。只有人人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⒉ 摆脱地方对司法的控制,使司法有能力中立,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近年来,“司法地方化”是学术及司法界频频提及的一个概念。人们往往将这个概念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扰及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之间轻易划上等号。
司法中立中最重要的是法官中立,而法官中立必须以审判独立为前提。审判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方面。法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诉讼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干涉。法院独立,一方面要求法院外部独立,另一方面则要求法院内部独立。为确保法院的外部独立,就应当建立追究非法干预法官独立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以法律手段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非法干预,尽快消除司法地方化色彩,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系统,切实解决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的问题。为确保法院内部的独立,就应改革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设法排除妨碍内部独立的各种因素。【16】建立起统一、独立的司法人事制度,使法官能够中立审判,摆脱地方对司法的控制,从而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17】
⒊中立的司法要求法官的职业化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一支政治上坚定、业务上精通、作风上优良、执法上公正的司法队伍。”由此可见,要实现公平,实现正义,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此过程中,作为司法主体的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司法中立的核心是法官中立,中立的司法要求法官的职业化。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且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那么,为什么说中立的司法要求法官的职业化?法官的职业化又具有什么现实意义呢?第一,推进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如果司法完全依附于行政或是与行政不分,法律职业专门化是不可能形成的。正是由于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分离,法律职业作为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部门才得以形成和发展。司法越独立,法律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一方面,一些法律职业的专门制度,如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司法独立,另一方面,有些制度像法官回避制度等,也是为了进一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第二,推进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的综合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如果法官不具备准确判断的能力,不具备在判决中详细阐述判决理由的能力,则司法公正和裁判的质量是很难得到保证的,唯有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法官素质的全面提高。第三,推进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性。日本在“二战”后实行司法改革,而权威手段之一便是实行严格的司法考试,精心筛选,从而增强国民对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的依赖,以此来提高司法的权威性。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才有资格当法官,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增强司法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第四,推进法官职业化,有助于法院内部人员的合理分工和有序化。【18】法官应当少而精,要把那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又能够胜任法官工作的人推上法官的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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