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司法中立的历史形成
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类对司法职能的本质属性认识、运用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司法观念,是从司法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角度对司法客观规律的描述。司法中立具体是指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各种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纠纷中,国家设置一种“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法解决纠纷,而这种角色就是国家的司法职能。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在历史演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备起来的,它与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中国古代从西周时期开始以礼治国,礼成为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是治国的根本,又是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礼法互通,以礼为法,礼的观念就是法的观念。汉代以后,开始礼、法结合,但“礼主法辅”,礼的精神渗透于法,形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基本脉络,延续至清代。【7】法官的思维方式主要体现在,审判虽然受订立的实在法规则约束,但礼的精神渗透于法,法受“礼、义、仁、孝”的道德标准所制约,道德标准高于法律标准,判决难有确定性,法官存在恣意裁判的权力,判决结果与法官的个人好恶有很大的关系,同一行为的不同审判对象会适用不同的审判标准,难有正当性而言,正如“中国古代司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冤案史”所说。【8】清末、民国以后,逐渐在人们的心目中有了一点“法治”意识,但因为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政局动荡,军阀割据,战祸连年。
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机关的恢复及70年代末80年代初刑事、民事两大诉讼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的重新构建,为司法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立法、司法基础。80年代初期在学术界开展了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问题的讨论,80年代后期人民法院内部开始了审判方式的改革,90年代后从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深入到审判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999年3月的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以司法公正为主线,加大法院改革的力度,积极探索法院体制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了解司法中立的历史形成,即是要理解司法中立的基础,也就是:为什么需要中立的司法?第一,司法中立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一项处于中立地位的司法权,对于维护政治的民主性,制约权力,推动政治进步,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第二,司法中立是政治历史发展的成果,。从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分立观点,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的实践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都从历史角度证明了拥有中立的司法权力的必要性。第三,司法中立是政治权力自身性质的要求。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和监督,这已为历史所证明。这里的制约和监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本身作为一种“权力”或强制力需要由地位中立的机关裁判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是国家各种具体权力的行使需要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加以制约、调节并作出最终的法律上的判断。第四,司法中立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是健全法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加以保障,而中立的司法职能和司法机关可以防止法律成为一些人的工具,可以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没有中立的司法,便不会有真正的司法职能、司法权力,因此也就难以建立科学、文明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第五,司法中立亦有其人类社会生活一般规律之基础。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宗族的长老,还是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都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居中裁判地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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