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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思考

  (1)在各地域进行地方立法时可以在政府职责、财政责任、统筹级别、医疗补助等方面保留合理的差异性。如:非常偏远地区有困难的,可以由乡级统筹逐步过度到县级统筹;富裕地区可跨地区地给予相邻贫困地区以经济资助转移,也可以间接性地给予医生适当补助,以降低该区的医疗成本。
  (2)加大城乡二元地域的互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主要在农村推广,但仍与城镇居民有很大的关联性。如:立法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城乡财政补助公平性,有时候倾斜才是平等,有时候公平离不开特殊保护。这一点也不错。
  2、加强地方党员作用
  在偏远地方的党员干部,尤其重要,对当地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们党性纯,能真正的为当地民众做事。因此我们要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加快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地区的试点。
  (五)立法进程
  1、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做出原则的决议, 再由国务院在此基础上开始研究制定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 就新型合作医疗应遵循的原则、新型合作医疗保障的对象与主要内容、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能、资金筹集各方主体的法定义务、保障项目及其标准、资金的使用与支付、监督体制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2、国务院制定该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 并制定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 如专门的财务制度、医药费用补偿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医疗药品目录管理制度等, 供各地方政府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时参考。
  3、各试点地由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在不违背国家关于新型合作医疗立法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在国务院尚未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之前, 各地可以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 制定具体的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法。
  
【注释】  吴师法,男,侗族,中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执行主任。
【参考文献】[1]孙淑云 柴志凯 新型合作医疗立法初探[J ]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4]《社会保障法学》 余卫明 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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