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农民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自觉参加合作医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现代社会法律越来越呈现出社会化的倾向。过去的合作医疗制度在某个地区某种情形下往往带有很强的强制色彩,最终导致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排斥感和恐惧感。因此在进行法律规范时,我们应遵循群众自愿原则。
4、要明确规定医疗资金筹集问题,协调各方利益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推广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便是资金的筹集混乱问题。而资金的筹集问题理应为新型合作医疗的核心内容。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资金的筹集来源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与旧式的合作医疗不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多方集资的渠道。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资金的保障。
5、要坚持立法保障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原则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更是建立和完善医疗体制的重要前提。目前,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起点比较低, 许多人还没有能享受到合作医疗的好处, 农民主要是以个人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 离社会主义医疗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差较远。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这就要求在立法上保证能够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新农合的法律规范,促使新农合健康发展,而不是求快、求急。
(三)立法目标
1、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等。各省、市、区应在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偏远农村地区的实施办法。不过这个要求实施有些难度。
2、国家要尽快制定《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农村残疾人
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村民社会保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认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标准;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对资金的投入。只有资金跟上了,新农合可持续发展就有希望了。
(四)立法创新
1、加大偏远地区地方立法
尽管现在要求立法保障新型合作医疗的呼声很高,但在目前指定全国性的统一医疗法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形下,加大地方立法是一种间接的很好的保障方式。这要求我们中央立法者应分阶段分区域有步骤的实施,赋予地方相应的立法权限,引导促进正确的地域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