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选择知识产权标的时,在协商OEM或者ODM合作契约的知识产权条款时,在遭遇侵权诉讼后分析诉讼策略时,在吸引风险投资、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民营化改革、企业合并、破产清算、遗产分割、奖励职务发明人时,在分享委托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专利申请权和其他利益时,甚至在确立研发设计选题、规划知识产权检索和部署策略、开展市场布局、进行广告宣传时,企业也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企业和个人如果错过知识产权评估的契机,会造成资产流失。例如,广东岭南饼干厂转让“岭南”商标时,杭州某企业转让“西湖”商标时都没有进行商标评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相反,浙江某企业转让其“东宝”商标时,连同其19项专利,共评估作价1000万元,获得了不菲的收益。
企业和个人如果错过知识产权评估的契机,还会造成谈判受挫。例如,我国很多企业在和国外权利人进行专利费谈判时没有出具专利稳定性报告、专利法律状态报告、专利价值报告等,这使我国企业无法压低外方的收费要价。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直接责任人,甚至自然人如果错过知识产权评估的契机,会导致自己身陷囹圄,最高获得20年的有期徒刑。例如,广东惠州市公安机关曾处理过一件案子:三个职工盗窃了广东惠州TCL皇牌电信有限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这台样机本身值680元。但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后者才是失窃物的真正价值。公安机关按照上述报告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目前很多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发生在“跳槽”、“过失泄密”、“监守自盗”等情形下。如果侵权人事先对技术秘密的价值有所评估,尽早预期刑事惩罚的严重程度,他们就会积极规避大量的侵权行为。
(三)知识产权评估的要素
知识产权评估需要考察的要素主要有:权利人的适格性:例如,LG、Philips曾经控告台湾华映侵犯其多项美国专利。被告检索发现,其中大多数专利实际上已经属于被告所有,于是据此反诉LG、Philips滥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10亿美元。再例如,199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案。该案中,北京出版社不知道麦克斯韦尔公司对迪斯尼的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或者分许可权,稀里糊涂出钱购买了该作品的出版发行权。后来,麦克斯韦尔公司破产了,北京出版社却要对侵犯迪斯尼公司的知识产权承担责任。我国企业还曾遇到从美国购买正版软件在中国使用,却被控侵犯中国著作权的情况。这类案件的起源都在于,买方没有分析、评估权利人的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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