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习古代的人道教育传统和革命根据地的革命传统,《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称:“资产阶级虽然已被推翻,但是,他们企图用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来腐蚀群众,征服人心,力求达到他们复辟的目的。无产阶级恰恰相反,必须迎头痛击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一切挑战,用无产阶级自己的新思想,新文化,新风俗,新习惯,来改变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
通过发动一系列思想斗争和群众运动,国家成功地造就了“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新的道德规范包括性道德观被牢牢地树立起来。按照新风尚,不仅学生间发生性行为被严格禁止,学生谈恋爱也被告知是“不健康的行为”。高校制定了一系列纯化学生道德生活的规章制度。本于“文革”时期的这些制度残余至今仍时隐时现。如本案女大学生所在院校规定:学生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勒令退学。对犯有“性罪错”的学生进行行政处分成了高校道德上不容置疑的权力。
国家权力支持。在提倡“大公无私”、“舍小家,顾大家”的年代里,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没有显明的界分,道德准则与法律准则相提并论。道德权威受到国家机器的强力支撑。婚外性行为既是“失德”之举,也是“违法”行为。“通奸”不仅被认为是对道德规则的侵害,也被看成对公共秩序的冒犯。捉奸不仅是私人——丈夫/妻子——的权力和责任,也是单位和“组织”的权力和职责。一个犯有“作风问题”的女店员,被调到最边远的山区供销社工作。[16]戏曲界名人吴祖光,因收藏了很丰富的“淫书淫画”,被发配到黑龙江农场劳动。[17]上海的一位无业游民被判了七年劳改,犯罪事实之一是“动用识字班经费,引诱青年女同学看戏游荡,深夜不归。”他的罪名是“破坏革命秩序”[18]。
如同功能主义社会学家分析的那样,社会主体只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必须要拥有某种权力。[19]高校既然承载着国家的重托,自然会从国家手中分得权力资源,包括规则制定权和执行权。高校可以制定涉及两性关系的规则,如不能谈恋爱,不能结婚(现已废止),不得在公开场所勾肩搭臂,不得发生性行为等。对违反“性规则”的学生,轻则给予教育、警告、记过等不同程度的处分,重者予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然而,事物正在变化,高校的权力正在被解构。
三、权力基础的松动
一定社会的权力,总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道德。道德权力源自于道德权威,当道德权威解体之时,道德权力自会丧失其合法性。为此,维护主流道德,就成为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奉行“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对意识形态领域保持高度警觉,并几度进行宏观调控。1983年,“清除精神污染”;1987年,“反资产阶级自由化”;1989年,“反和平演变”……。这些运动的目标仍在于维护意识形态领域的统一。但与政治思想一元化年代相比,国家控制国民意识形态的能力今非昔比。“西风东进”以及“重温国故”,使被批判多年的各种文化思潮波涛暗涌,形成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多重价值观念竞争的格局。国家重新整合人们道德观念的努力收效甚微。
当“经济挂帅”成为国策时,“金钱万能”信念开始在社会上盛行。虽然国家一直提倡“两手抓”,试图在实行经济自由化的同时,维持思想意识的高度统一,遗憾的是,两手之间,难以调和。“金钱万能”理念的盛行,使财富居于价值的优位。财富雄厚的人被大众崇拜为英雄。这不仅使那些道德感强烈,凡事总要辩一个是非善恶的人极其失落,也使道德教育效果不彰。台湾学者韦政通在分析传统道德观念崩溃的原因时指出,传统伦理道德崩溃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近代我们所追求重建的社会形态有了改变。中国传统社会形态是伦理社会,而近代中国需要重建的是法治社会。这两种社会运作的基本依据根本不同。前者是儒家经典、圣贤遗训及祖制;后者却是
宪法。二者构成的基础也完全不同。前者是儒学、君权、家族制度和农村经济;后者主要为科学、民权、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经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