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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方法的批判与反思——以“乡土社会”为视角的分析

  五、结语
  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因为它直接指引着研究的结果。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法治进路的探讨更应以中国的城市为中心,因为在目前无论是从受教育水平及经济的发展度来衡量,代表中国法治的国家法最好的实验场与舞台是在城市,而不是中国的乡土社会。这种视角的研究并不是意图使中国广大的乡土社会变成一个“被人遗忘的角落”,其主旨在于表明在探讨中国法治进路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时,绝非什么国家法向民间法的妥协,在于阐明中国的法治进路应具有层次性,即中国的法治是“城市包围农村型”。此外,笔者亦以为法治进路探讨的视野不应只是现实中的非法治化现象,及所谓的国家法被民间法同质化问题,正确的视角是法治文化与非法治文化的撞击恰好表明法治文化已引起了世人的关注,已渐入人们的生活。“乡土视角”的研究是一种消极型的、急功近利型的研究,现实告诉我们一种理想的实现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行程,旅程的阻力正在检测中国人应有韧性与耐力,同时也印证了我们的努力已有所回赠。
  
【注释】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学考证,这种“民间法”的提法都是值得我们商榷的。什么叫民间法?实际上,依笔者的揣测,这处的“民间法”无非是由乡规则、民约、村规及族规等所形成的规范。客观分析,这种类型的规则根本就是属于“法律”的范畴,充其量只属于传统与道德的范畴。反而思之,若承认这些规范亦属于法律之范畴,则这无疑是对国家法制统一的直接挑战与对国家统一性的破坏。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在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法制架构下,是不能允许其它也具有法律性的民间规则存在的,除非这种民间习惯获得了法律的认可,而发生了转变。因此,在民主法制的今天,这种“民间法”的说法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然而,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仍采用民间法的说法。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71页。

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8-10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0-66页。

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6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7页。

苏力:《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

注,第2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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