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方法的批判与反思——以“乡土社会”为视角的分析

  再者,从另一层面来看,对于一个后起勃发的国家而言,若沿用古老的构建“和谐”秩序的方法来营造一种原有的“臣民”与“顺民”氛围,这也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这样的国家也是一个没有前途的国家。中国古近代历史留下的让我们时刻痛苦的屈辱已证明了这一点。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即使将法治的目标定性为一种秩序,但秩序也有正义与非正义,文明与非文明,先进与非先进之分。对此,博登海默更是一针见血地提出“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另外,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自古以来在边远地区都有“天高皇帝远”的说法。在民族国家意识上,中国人素有只知天下而不知国家的意识。边远地区国家权力的弱化无疑不利于我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象征,也是唤起人们国家权力意识的有效方法。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家法也不能向民间法倾斜与妥协。由于地区的差异性与多元性,若允许国家法之外还存在自发运作的非国家法的成在,这无异于人为地将整个社会进行了肢解,而完整的法律亦会演变得面目全非。这对我们的国家而言是一种危险的信号。鉴于此,笔者认为,从现代中国提出“依法治国”之一口号之日起,压缩附着有奴性与礼性色彩的民间法,并进而将其清理出乡土区域,及对朴实的乡民进行权利意识的教化本身就是我们法治的史命之一。若现在仍然倡导维持乡土社会解决纠纷的“私了”等欠法治的模式,这不仅会误导中国法治进路的方向,及间接地强化了人们的“臣民”意识。而且,现代的中国已与费孝通先生写作《乡土中国》的20世纪40年代无论是在社会价值取向、经济发展程度、城乡差别等问题上存在天壤之别,可以说费先生的乡土说对现代的中国也没有多少意义,所以可以说当“乡土法治派”以乡土社会为视角时,本身就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这种方向的错误就必须引发其观点的偏差。
  客观而言,笔者私以为在中国法治进种的探索中,乡土学派在态度上是比较悲观的,因为他们太急功近利了,希望中国的法治之梦是一蹴而就的,因而在考证国家法与他们所谓的民间法关联时,他们的视野中是中国大地上的一些非法治化现象,是传统与代表法治的国家法冲突后的“和谐”秩序失衡。实际上,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为什么我们不反面来思考呢?若现行的国家法纵容,或默许一些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如“山杠爷案”中的非法拘禁等,那又将是什么结果呢?对于法治进程的长期性,列宁曾言:“假使人们以为写上几百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会是十足的傻瓜。”民间法是中国数年历史文化的沉淀,它已深深地植根于乡民的记忆之中,左右着人们的思维与处世方式,其具有固定性、习惯性与长期性,而作为法治象征的国家法则为西方的舶来品,其并非中国土地上土生土长的。因此,在没有权利与民主意识作为支撑的社会中,当自上而下灌输这种法治理念时,素为“顺民”的乡民们在面对国家法时,他们的态度是迷惑与摇摆不定的,因为土生土长的知识已在他们的思维中形成了定式。然而,这并不表明他们不认可国家法所代表的价值取向。问题在于,他们对国家法的相任度还不够深刻。对于这种矛盾,笔者的态度是,尽管在推广法治观念中,我们遭遇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但是国家法所面临的尴尬与碰撞恰恰说明中国的法治已处于成功的前夜,因为这种“润物细无声式”教化正在改变人们的思想与生活,正在唤醒人们的国家意识与权利意识。我们现在所需要的是耐力与定力,而不是要从乡土社会所体现的问题中来否定代表法治的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失败,强调什么国家法向民间法的妥协。因此,在现时我们有必要基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史命及国民权利意识的教化等,来摆正我们“法治进路探讨”的视角与起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