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礼法与家族文化的结合下,中国的古、近代法律制度变成了赤裸裸的统治人的工具,如《说文解字》即认为,“法,刑也”。梁启超先生曾言:“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15]在法律规则的结构上,中国古、近代以来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重于民。这种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及具有重农贱商色彩的封建体制就必须抑制了权利意识的形成及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平台的民法之产生。
三、对“乡土法学派”的检讨与反思
基于上述剖析,尽管笔者并不想用愚昧、落后、保守性等词语来对我们朴实的乡民进行思想等方面的定位,而且尽管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下乡的过程中由于稚嫩而在一定程度上被乡土社会习俗上的传统重新解读,并在被解读的过程中不得不去回应后者而使其本身逐渐向乡间的社会记忆同质化,但是笔者认为“存在的不见得是合理的”。若在现代法治思潮的影响下,为了维护朴素的古老秩序而不愿打破这数千年来的宁静,我们的学者们都着力鼓吹在国家法与民间习惯发生碰撞中,像苏力教授那样强调前者向后者的妥协,那才就现今法治及中国广大乡民的莫大悲哀,因为这实际上是要朴实的乡民们仍然保持固有的不开化或者说是相对愚昧的状态。以上分析证明,“私了型”的纠纷解决模式其着眼点不在于权利及权利意识的构造,而在于社会整体秩序的和谐。实际上,这种无讼与厌讼的实践是愚民的方式,其要求朴实的乡民面对现实而认天命。
在另一个方面,在我们界定国家法与所谓的民间法之间关系时,我们更应知晓什么是国家法与什么是民间法?实际上,诚如笔者在前文所述,所谓的民间法并非“法”,只是乡土社会中存在的人情礼俗、乡规、民约、习惯及族法等规范的总称。就国家法而言,其代表了文明、先进,是一种现代社会渴求的理想;而民间法则代表了落后、守旧、及相对的愚昧,是死人对活人所遗留下来的一种思维惯性。从这一角度而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就是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是观念与实践的冲突。这种冲突反映了国家法与民间法追寻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作为国家法来说,它注重和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民间法注重的是道德与人伦的礼法秩序。[16]因此,在探索中国法治进路时,鼓吹先进性的国家法向落后性的民间法让步,或者说是被后者同质化,这就是中国法治进路探求的倒退,因为在民间法与国家法发生冲突,而使有些学者认为国家法正面临被民间法边缘化的危险时,及在中国大地上政府正在采取“送法下乡”以唤起乡民对法治的感性认识,并作出对国家法的权利等价值作出理性评判时,重量级的学者又抛出国家法向民间法的妥协,这无形中造成了急功近利的人们对法治自信心的弱化,强化了乡民们对古老知识的记忆。历史告诉我们,一个民族国家的发展需要众多已被开发民智的公民的支撑,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明了自己在法律中的地位,才会使自己的行为更加具有理性,才会肩负起民族的责任。固然作为一个没有权利意识的顺民对于创造良好的秩序而言无疑是比较理想的,但是从一个国家的发展及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责任来看,这又是最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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