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第三个意义是,对于注意规定,应当按照基本规定作出解释;对于法律拟制,应当按照该拟制规定所使用的用语的客观含义进行解释。例如,如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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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属于注意规定,那么,只能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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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解释“携带凶器抢夺”(如要求使用或者显示凶器);如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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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属于法律拟制,则只能根据“携带凶器抢夺”的客观含义作出解释(不要求使用与显示凶器)。
总之,区分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但实践中,许多人却不注重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即将注意规定都理解为法律拟制或特别规定。例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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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理解为法律拟制,对于该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为保险诈骗提供帮助的,不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罪论处。这显然是没有合理区分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所致。虽然概括出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一般规则并非易事,但通过综合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大体上是可以得出正确结论的。
第一,是否存在设立注意规定的必要性?如果有必要作出注意规定的,可能是注意规定;如果根本没有必要作出注意规定的,所作的规定可能是法律拟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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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原本符合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但立法者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将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所以设立注意规定,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将该行为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再如,如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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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属于注意规定,则意味着立法机关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将持凶器抢劫的行为认定为其他罪,所以特别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对持凶器抢劫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显然,不会有人认为存在设立注意规定的必要性。据此,可以认为该款不属于注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