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权利、权力的法治化博弈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在中国政法大学“首届中国法治论坛”上的发言整理稿
姜明安
【全文】
一、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矛盾和利益冲突,社会的和谐与不和谐不在于有无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在于有无公正、有效的解决矛盾、化解利益冲突的机制。
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矛盾和利益冲突,和谐社会同样是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利益冲突。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没有过完全没有矛盾、没有磨擦、没有利益冲突的“秩序井然”的和谐社会。但有过相对“秩序井然”和相对 “稳定”的社会。这种相对“秩序井然”和相对“稳定”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获得:第一种途径是专制统治者通过高度集权、高压统治迫使人民畏惧而使社会“有序”和“稳定”;第二种途径是 “魅力型”统治者通过其自身的权威、神化,使人民崇拜、迷信而使社会“有序”和“稳定”。第三种途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领导人通过不断发动政治运动和推进阶级斗争,确立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一部分社会群体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优越地位而使社会“有序”和“稳定”。第四种途径则是法治型政府通过民主、博弈机制解决矛盾、化解利益冲突而使社会处于一种矛盾和冲突虽然不断产生,但不断得到化解的有序和稳定状态。第四种途径与前三种途径使社会获得的“有序”和“稳定”是完全不同的。专制型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压制和掩盖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制造出来的; “魅力型”社会的 “秩序”和“稳定”是社会公众因崇拜、迷信领袖而内心自我克制、压制,使矛盾、磨擦、利益冲突不致激化,不形于外而生化出来的;阶级斗争型社会的 “秩序”和“稳定”是通过一部分人压迫和压制另一部分人而“熄灭”矛盾、磨擦和利益冲突而制造的。通过上述这些途径制造的“有序”和“稳定”显然都是虚假的,从而也只能是短暂的。只有第四种途径形成的“有序”和“稳定”才是真实的、可持续的,才是真正“和谐社会”的秩序。可见,社会的和谐与不和谐不在于有无矛盾和利益冲突,而在于有无公正、有效解决矛盾、化解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有增加和激化的趋势。
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之所以有增加和激化的趋势,原因有三:其一,转型时期由于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必然导致人们之间利益的大调整:部分人可能因改革而获得利益,部分人则可能因改革而丧失部分利益;而获益者也有获益大和获益小之分。这样,失益者阶层、团体、个人与获益者阶层、团体、个人之间,获益小的阶层、团体、个人与获益大的阶层、团体、个人之间就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冲突。其二,转型时期,人们物质生活状况发生着重大变化,而许多人的精神生活却跟不上时代的变化:过去信仰的理想、信念逐渐丧失,新的理想、信念却未能形成,这些人的心理不平衡感会越来越严重。其三,转型时期,旧的制度逐渐瓦解,新的制度尚在探索,许多制度均处于不健全和不完善状态。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各种不法分子、投机分子、腐败分子大量侵呑国家、社会资财,形成了一部分暴发户,从而加剧了贫富两极的分化和矛盾。所有这些,都使得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有增加和激化的趋势,导致了社会关系的不和谐,导致了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风险。
实践表明,转型时期社会关系较常规社会复杂得多,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也较常规社会复杂得多。这些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是各种各样的,其中主要包括下述五类:其一,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两个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其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如生产者、、销售者片面追求利润的行为与管理者对之进行质量、环境监控行为之间的矛盾冲突;其三,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促进经济发展的行为与环境主管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之间的矛盾冲突;其四,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公职人员的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如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指标与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利益挂钩时导致的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其五,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公职人员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追求“政绩”与保证经济、社会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