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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工资优先权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工资保护制度的完善

  中国与法国关于工资优先权的不同制度设计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差异是巨大的。我们知道,一个企业之所以陷入破产,往往是因为其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而企业为了摆脱困境,在破产之前往往财产设定抵押担保。一个企业宁愿破产也不设定抵押担保的情形实属罕见。一个企业在破产以后,通常其破产财产在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后所剩无几,甚至根本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这就使劳动者的工资往往陷于无法获得保护的尴尬境地,更何况破产费用和诉讼费用还要优先拨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根据我国的法律赋予工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顺位,这些工资实际上仍要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由此观之,我国的工资优先权制度虽然有保护劳工的理念,但实际上很难达到切实保护劳工的立法目的。
  基于对劳动者予以特别保护的需要,为了使工资保护政策不仅停留在理念上,而且落实到现实生活中,笔者认为,承认增殖理论并强化工资债权的优先顺位是我们的当务之急。目前抵押权已经成为妨害工资债权获得有效清偿的主要障碍,不强化工资债权的优先顺位,我国对工资保护的落后局面就无法得到根本的扭转。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我国在立法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工资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效力等事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如果在《物权法》立法中明确规定工资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且这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可以使工资优先权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第二种方案,在修改《劳动法》中进一步改善工资债权的优先顺位。作为债权,原则上不得优先于物权,但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例外地优先于物权,工资优先权可以在制度设计上采用这种例外之规定。也就是说,尽管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工资优先权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权,但是国家基于拖欠工资的严峻现实,基于特别保护劳动者的考虑,可以通过《劳动法》例外规定工资享有先于抵押权获得清偿的优先顺位。
  上述两种方案各有利弊。第一种方案可以有效解决工资优先权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目前的《物权法》立法中也有学者建议规定优先权这一物权形态,但是由于我国对优先权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在生活实践中也几乎无人知道这种物权形态,所以这种立法建议最终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估计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优先权这种物权制度的可能性不大。相对而言第二种方案虽然明确优先权的属性,但可以避免优先权是否具有物权属性的理论争议,也不需要创造一种新型的物权形态,而且可以迅速快捷地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工资的现实目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笔者倾向于采用第二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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