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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工资优先权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工资保护制度的完善

  三、优先保护工资的制度设计
  早在法国旧法时期,就有关于佣人工资优先权的保护制度。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就工资而言,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债务人的全部动产,而且可以存在于债务人的全部不动产,也就是说,工资优先权实际上是建立在债务人总财产上的优先权。法国为了保证工资的有效支付,主要采取了下列强有力的措施:
  (一)工资的优先权。法国民法典继续保留了旧法中佣人工资的优先权,但是法国民法典中的工资优先权已经不再以佣人为限,其不断扩大适用于工人、雇工、旅行推销员以及戏剧演员等,如今几乎所有领取工资的人都可以享有这种优先权,至于他具体从事什么工作、是根据劳动合同受雇的雇工还是当学徒,均非所问。基于社会保障的需要,法国法所补偿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解雇补偿、因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限的补偿、在合同终止时的遣散补偿、因工作的不稳定性所给予的补偿、雇主对就业实习者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均享有工资优先权。1999年7月9日法律第35条又将这种工资优先权扩大适用于农业领域。
  (二)工资的超级优先权。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生活所需,法国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的超级优先权(le superprivilège des salaires)。这种工资的超级优先性为1935年8月8日政府法令所创建,其后《劳动法典》和1985年1月25日法律又进行了修定。 工资的超级优先权使工资在司法清算或整顿中可以获得更加强有力的担保,例如,工资的超级优先权不仅优先于抵押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院的诉讼费用。由于工资超级优先权具有特殊的优先效力,立法者在适用的时间和范围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它仅适用于领薪者和学徒最后60天的酬金以及旅行推销员最后90天的酬金;其金额不能高于法令规定的按月支付的各类酬金的最高限额,但不能低于计算社会保障分摊费用的最高限额的两倍。 考虑到这种超级优先权所保护的工资为维持生计所必需,立法者不仅赋予其优先的顺位,而且赋予其强大的执行效力。如果政府支配有必要的基金,那么这些工资可以由政府根据法院的命令在司法清算或司法整顿程序的判决宣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甚至在债权的金额确定之前,法院就可以预先判决给债权人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而政府有义务从其自由支配的基金中立即将该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三)工资的强制保险制度。为了确保工资的支付,法国法除了建立了工资优先权制度和工资的超级优先权制度外,还建立了强制保险制度。这是因为,尽管法律规定了优先权制度,但是,如果雇主在破产时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那么工资优先权仍然难以获得实现。为了确保在企业破产时工资优先权的切实兑现,1973年12月27日法律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也就是说,雇主必需就其因为破产而无法清偿工资所承担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险的方式为其雇工的工资支付提供可靠的担保。法国的工资担保协会(L’Association pour la Garantie des Salaries,缩写为AGS)专门负责直接对工资事务进行处理,其主要的任务就是将这种风险社会化(sociqlisation des risques),以确保劳动者最终可以足额获得自己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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