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工资优先权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工资保护制度的完善
于海涌
【摘要】《法国民法典》对工资的特别保护集中体现于工资优先权,它使工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特殊权利,此外国家还通过超级优先权和强制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工资的特别保护,而中国在保护工资方面的立法比较落后,拖欠工资已经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现象。虽然中国政府曾对这些弱势群体予以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劳动者在追讨工资的过程中往往处于明显的劣势。落后的制度设计使我国的工资保护制度仅仅停留在理念层面,并未取得明显的现实效果。本文比较研究了法国和中国在保护工资方面的制度差异,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工资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工资优先权;劳动保护;增殖理论
【全文】
作为劳动者,工资薪金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基于社会保障的需要,国家的法律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予以特别保护。正是因为这个缘故,许多国家通过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通过优先清偿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足额支付。时至今日,保护劳动者“养家糊口的血汗钱”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任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保护方面立法滞后的尖锐矛盾日益暴露,拖欠工资已经成为我国的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劳动者在追讨工资的过程中往往处于明显的劣势,为了讨回工资,他们往往历尽千辛万苦,有的甚至采取了极端的犯罪手段。虽然政府曾对这个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定的有效措施,但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如何改善他们的弱势地位已经成为法学界必须思考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将重点研究法国为保护工资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同时指出我国在保护劳动者工资方面的制度缺陷,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工资保护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解决途径。
一、工资优先权的理论基础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工资的特别保护集中体现在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工资优先权,使工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特殊权利。法国民法赋予工资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十分强大,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且优先于抵押权人。 更有甚者,法国民法典还规定,优先权并不以债务人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为限,即使是债务人未来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成为工资优先权之标的物,法国对工资的保护可谓登峰造极。对于优先权的法律特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由于优先权的存在有损于其他债权人,而且它打破了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优先权制度的创设,必须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优先权”(Il n’y a pas de privilège sans texte)。 优先权的创设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具有法定性。第二,优先权的获得取决于债权之性质。立法者在衡量是否使某债权享有优先权之际,其考虑的不是债权人的身份,而是债权本身之特性。也就是说,当创设优先权时,立法者原则上并不关心谁是债权人,其主要考虑的这种债权是什么性质的债权。如果债权之性质不具备需要特别优待的坚强理由,不得享有优先权。 债权的性质是能否享有优先权的决定性因素。第三,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sûreté légale),优先权人就担保物的价金在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之前获得清偿,这是优先权最为重要的效力。在担保物的价金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而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并存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可以确保其担保之债权可以获得优先清偿。第四,优先权具有秘密性。欠缺公示可谓是优先权的一个突出特点。对于存在于不动产上的工资优先权,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其可以免除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