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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与和谐社会——从“爱眼协会”申请成立受阻案说开去

结社自由与和谐社会——从“爱眼协会”申请成立受阻案说开去


姜明安


【全文】
  案情简介:2006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董坚诉卫生部不答复筹备“中国爱眼协会”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之后,2006年5月17日和25日,一中院两次开庭审理。
  董坚曾作为“全国爱眼日”4位最先倡议人之一。早在1992年,董与国内眼科医学权威教授王延华、徐广第、耿贯一联合发起设立“全国爱眼日”倡议,4年后,卫生部等16个部委将每年6月6日确立为“全国爱眼日”。
  董起诉卫生部的理由是:自2000年来,他联合国内100余位医学专家申请卫生部批准筹备全国爱眼协会的申请悬而无果——“申请先后递交9次,均没得到正式答复”。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是否批准筹备社团作出书面决定。
  被告答辩认为,卫生部至今尚未正式受理董坚等人的申请,而且本案件已经超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结社自由是宪法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直接关系到民主法制能否真正确立,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真正实施,从而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能否真正实现。
  结社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人民是分成不同的阶层和群体的,各个阶层和群体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要使自身的利益在社会共同体的合作和博弈中得到维护,就必须组成一定的团体,形成一定的话语权。否则,不可能建立有效的政治参与机制和培植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土壤和环境。
  结社自由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作为法制、法治基本依据和基本手段的法律、法规,应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而人民要在立法中反映和体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主要是依靠代表制。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听证会、论证会的代表,如要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则其产生即应与一定的社团、组织相联系。特别是弱势群体,他们只有通过结社,以社团集体的力量才能保证其利益和意志在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中得到反映和体现。
  结社自由促进民主、法制建设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这对于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还只是间接的。然而,结社自由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还有直接的作用。首先,人们组成社团,形成一定的共同体,可以协调组织内部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消除社团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其次,社团可以沟通不同群体间的相互关系,促进不同阶层人们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同时可以减少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间信息交流和社会交易的成本;再次,人民自愿成立的社团是制约政府和政府官员腐败的有效机制,是密切政府和政府官员与人民关系的便捷桥梁。此外,社团,特别是大量从事公益事业的社团,如爱眼协会、爱耳协会、野生动物协会、绿色和平组织等,对于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生态,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时可能发挥比政府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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