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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的制度演进

  随着人类进入到近代工业化社会,侵权行为法在时代的推力之下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侵权行为法始终面临着损害事故问题。在工业革命的初期,工业的发展处于幼年时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是这一时期压倒一切的社会目标,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急需法律承担起为经济发展提供激励的机制,即“建立一套鼓励人们为实现发展生产的目的而去冒险的责任制度”。通行的观点认为,19世纪的侵权法原则是为增加新兴工业财富的积累而创制的,反映到具体制度中即要求取消无限的责任风险来鼓励人们为提高生产率而去冒险。对待事故的态度以及对待雇主对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事故损害的态度,总体目标是出于促成经济增长的考虑。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侵权法基于保护被告利益的公共政策的考虑而对被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各种限制,借以防止被告承担过重的侵权责任。《阿奎利亚法》中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成了为企业主和雇主开脱责任的有力工具,“无过错即无责任”成为侵权法领域的至理名言。过错责任原则在17、18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并最终被《法国民法典》所确认,后又为德国及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以及日本、英、美等国家纷纷效仿,成为了近代侵权行为法的根基。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19世纪末期以来,商品经济和现代工业社会的高速发展,科技的进步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给社会财富的积累创造了无尽源泉的同时,人类所面临的危险却在日趋严重,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新型事故频繁发生,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害。这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面临着两难困境,一方面,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生产活动,另一方面,工业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事故的急剧增加,给人类带来了无法规避的潜在风险。在此种两难境遇面前,社会必须将其衡量的结果反映于法律之中。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大公司越来越多,法人制度越来越发达,并且随着公司经济实力的强大,逐渐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者及消费者等弱势群体,近代民法得以确立的根基——主体的平等性与互换性渐进丧失。这些变化的最终结果是使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演变。
  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人们开始反思传统侵权法将社会发展的代价——事故和危险所导致的损害强加给受害人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因此,对传统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加强就成为大势所趋。
  侵权法的变革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对个人责任的突破,一是对主观责任的修正。推定过错、推定因果关系、严格责任等责任原则成为了侵权法中的新成员,共同侵权制度也基于受害人充分救济和受害人优越地位的法律政策而不断放宽其构成要件,以达致连带责任的扩张适用。但在侵权法做出上述努力的同时,为缓解企业因承担侵权责任而承受的巨大财政压力,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实现损失分配的社会化手段在现代福利国家已经成为了侵权法的高级伙伴,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生活深层次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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