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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对判例的实证规范分析》前言

  读者可以看到,美国的合同法所蕴涵的方法论实际上是一种首先基于现实的实证主义法学,同时又从实证的观察和分析进一步提升到价值层次考量法律规则的合理性。这种从实证上升到理性的方法论就是美国合同法乃是整个普通法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是普通法的精髓,是我们搞懂普通法的一把钥匙。我们学习美国合同法不是照搬通过美国合同法判例而抽象概括出来的法律规则和结论。相反,对于美国诸多判例表现出来的合同法,我们应该利用这种“实证理性”态度,去分析美国合同法中各种法律规则在中国是否可以适用。这种分析主要体现在基于中国的社会和历史现实,将美国合同法的判例规则置于中国的情境下,进行与中国相关的价值考量,从而总结出适合于中国的合同法规则。
  将上述从实证到理性的法律方法论运用于对中国合同法的研究,就要求我们首先关注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当前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不同经济实体并存。从历史上看,我们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中国已经加入WTO,大量的涉外交易每天都在发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接触到许多有关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规则。我国的合同法经过最初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实施和司法解释和案例的积累,我们已经获得大量的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实践。另外,在广大的中国农村,有关合同的民俗习惯也大量存在。丰富多彩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使得我们的合同法必须是发展的、并且是基于社会现实的。我们的实证主义态度要求中国的合同法应该首先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相呼应,并且这些规则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我们的合同法不应是静态的。电子商务和电子合同的出现要求合同法要对那些由于高科技而产生的新的社会现实及时做出反映,制定相应的合同法规则。
  通过实证的方法对社会现实进行关注和研究只是“从实证到理性”的法律方法论的开始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方法论,在我们研究社会现实的同时,我们会不可避免地对合同法的各种规则进行价值规范的分析和评判。这些价值包括效率、自由和公平等价值规范。从实证到理性的分析过程在出发点上是归纳分析。它始于对具有类似或相同的事实情形的先例的归纳分析,从诸多可能适用的先例规则中理出头绪,基于所面对的具体事实情形并对其进行理性价值分析,最终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很可能是对先例的肯定也可能是对先例的修改甚至推翻)。一旦确定了最终适用的法律规则后,这个规则适用于事实的分析过程是一个演绎推理过程。这个过程有些类似于直接将成文法中的法条运用于案件的过程。相比之下,普通法所蕴涵的一种典型方法论是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论证。
  在美国合同法的发展过程中,有一种分析理论称作“演绎理论”(deductive theories)。“演绎理论”学派认为,合同法是一系列根本法律原则,它们的证明基于它们是自明的,而第二系列规则的证明是根据它们可以从根本规则中推断出[2]。演绎理论是古典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现在对合同法仍有一定影响[3]。但是这种合同法理论的局限是明显的。与普通法实际蕴涵的上述方法论相比,“演绎理论”的分析过程仅是演绎推理。从分析顺序上看,普通法所蕴涵的上述方法论是先归纳后演绎的推理过程,即从具体到一般然后从一般再到具体的推理过程而“演绎理论”则仅仅是从一般到具体的推理过程,它的起点是抽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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