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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几起案例来看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2005年2月5日,郝劲松在N275次列车上先后购买了水果、纪念卡及袜子,并向售货的列车员索要发票。郝劲松说,列车员告诉他,火车上从来就没有发票,这样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涉嫌偷税漏税。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按照国家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索要发票的,不得拒绝开具。铁路方面无法证明郝劲松只要求开具售货证明不要发票的辩护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铁路方面给当事人造成了不便。据此,法院判决北京铁路局向郝劲松补开发票。[07]
  这起案件郝劲松胜诉了。它的案例意义毋庸置疑。它将对铁路列车小额商品销售索要发票的同类案件起到一个案例指导作用。
  案例四:广深公司旅客列车晚点补偿案
  据报道:2002年2月20日,深圳--广州间7时17分发车的T890次快速列车一到平湖就发生机械故障;9时25分才到东莞,故障又生,经指引换乘T830次于l0时15分到达广州。数十名旅客因此错过长途列车和航班。其中,有7名乘客7张单价为820元、10时20分前往杭州的机票因而失效。按照铁路有关规定,这种误车可以改签车票;误机者铁路只提供前往目的地的火车票。7人则因商务紧急,坚持只有航班才能确保他们当日抵达杭州。广深公司在留下废机票与车票作为凭证后,为他们购得当日18时的机票。铁路方面称,列车晚点,补偿机票,这在全国可能是首次。[08]
  这不是一个司法案例,也不是一个行政案例,而是一个企业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但它仍具有案例意义。粗通法律的人都会看出,这个案例其原因是由于火车机械故障而导致晚点,案件性质是广深公司的民事违约行为损害了乘客的民事利益,救济渠道是违约方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救济结果是民事损害赔偿。这一个案例具有重大的民事法意义(诚如铁路方面所说的是全国首例)。因为在中国的语境下,一向被称为铁老大的铁路公司,能够作出首例补偿,是一件不简单的事情。时至今日,旅客列车晚点补偿问题仍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09]如果我们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可以依此作出一个判决,然后将此作为首例案例确认下来,成为以后案件的指导性案例,这既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法律保护权利的精神和理念。
  案例五:葛锐三起索赔案不同结果
  凡研究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人,不能不提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而引发先例判决制度的起因则缘于葛锐的三起索赔案。1998年,郑州市民葛锐发现一种假药在郑州市各药店出售,便分别在管城区、邙山区(现惠济区)和中原区的3家药店购买了3份同品牌假药,然后按照哪里购买哪里起诉的原则,分别向3个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取双倍赔偿。但结果让他尴尬异常,3家法院给出了3种不同的判决:管城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称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邙山区法院也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药;而中原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行为是为了治病,故宣判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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