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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几起案例来看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从判决书看,这起案件法院判郝劲松败诉,主要是郝劲松在举证责任上的失败,而不是案件诉求本身,因而仍具有案例意义。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虽然这个案件原告败诉了,但在此后的2005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和铁道部联合出台通知指出,从2006年3月1日开始,我国将开始启用铁路餐车发票,发票的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该通知规定,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置,规格为150×70毫米。据了解,各铁路局向其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领购铁路餐车发票,可在其铁路局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05]这一后续的消息至少告诉我们,铁路餐车发票的问题引起了关注,并有了解决方案。这一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好说和郝劲松的诉讼有直接的关联,但不能排除这起诉讼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所起到的深刻影响。
  第二起案例:郝劲松诉铁路退票费凭证案
  2004年11月13日,郝劲松在北京火车站购买次日北京开往丰台的4401次火车票,花费了2.5元。当他退票时,退票窗口的工作人员出具了北京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上面写明收取退票费2元。郝劲松认为,小票没有套印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是铁路系统自己印制的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报销,认为这样的行为涉嫌偷税漏税。遂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认为,退票报销凭证是客运票据的一种,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客运票据的性质为专业发票。北京铁路局的行为并无不妥,郝劲松被判败诉。随后郝劲松向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9月30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郝劲松败诉。
  虽然郝劲松被判败诉,但这起案件引致的后续行为使这个案件具有了重要的案例价值:一审法院在审结案件后,迅速向北京铁路局发出司法建议,北京铁路局收到司法建议后,迅速进行查证核实,并及时进行了书面回复,认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企业如何规范自身工作、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6月17日,北京铁路局下发了京财电[2005]8号《关于更改退票费报销凭证式样的通知》,通知全路各车站自2005年7月10日停止使用现存的退票费报销凭证,到收入稽核部换领新的退票费报销凭证。目前北京铁路局各退票窗口全部启用新版退票发票。[06]这是一个值得赞赏的和令人高兴的结果。
  第三起案例:郝劲松诉铁路列车小额商品票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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