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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几起案例来看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案例二:李先生诉北京巴士公司空调车温度案
  2004年6月,北京的李先生坐上848路空调车,并按空调车价格购买了4元钱车票。然而,上车后,李先生却发现空调根本没开,于是他向售票员提出开启空调的要求,车上的司售人员告诉他,不到26?不能开空调。李先生认为,他是按照空调车价格购买车票的,但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空调服务,巴士公司不开空调是违约行为,其服务明显存在瑕疵。李先生以违约为由将巴士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0元,并要求返还剩余票款,对方登报致歉。北京通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先生放弃让巴士公司登报致歉的要求,巴士公司赔偿李先生550元。[02]
  这虽然不是一个法院判决,而是一个经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但仍具有案例意义。并且,也是我见到的中国第一个关于温度的案例。时至今日,当我们乘上北京巴士公司的空调车时,都可以看到大多车厢的内壁上张贴着一幅告示:巴士公司向您提示:车厢内温度11°以下暖风开放;车厢内温度26°以上冷风开放。这是一个单项合同条款,它有无依据,是否合法,没有多少人会去质疑它。尤其是在2005年夏天全国经历了高温和能源紧张之后,政府号召国民节约能源,控制室内温度,有些城市则提出了26°的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如上海市),有些环保人士也将26°作为一项环保事业在努力。这都是没有异议的值得赞赏的行为。但作为公共交通的空调车,它不同于一般的家庭控制温度,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场所的控制温度,它是一个人群高度密集的场所。对于有时候挤得像闷罐子似的空调车来讲,26°是否是一个人群能接受和忍受的温度?无论是热天的26°,还是冷天的11°。当然,我们这里不是讨论具体温度问题,这应该由科学作出论证,但本案所引发的问题与它有关。这个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协议表明,法院并没有支持巴士公司,而是支持了乘客。因为巴士公司的自制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乘客的诉求有法律上的支持理由。其实这起案件就是一个简单的交通服务合同违约案件。但此前以至今日,许多人包括我们自己都有过此遭遇,但没有多少人去较真,去当一回事。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效仿的法律上的先例。如果我们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它引发出的意义和产生的效果同上一个案例的意义和效果应该是一样的:巴士公司应该(也可能)修改它的原有规定(除非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乘客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和诉求;人民法院遇到此类案件,也可以照此办理。
  案例三:郝劲松诉铁路三起票据案
  这两年,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郝劲松和铁路较上了劲。有多起诉铁路的案件,以下是本文择选的三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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