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而且在中国可能是第一起此类事件的案例。但因为我们没有实行判例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判决只对这一案件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旁及。如果我们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判决可能会产生以下一些效果:
第一,全中国有多少超市?这应该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正像报道所说的,许多超市都有类似家乐福的规定,面对法院这一判决,这些超市是不是也该改弦更张了。当然,从法律判决来讲,它对其他超市仍不发生直接法律效力,即使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但如果我们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凡是有此类规定的超市,不得不考虑这一规定有无法律上的支持因素?可能会带来以下行为及后果:一是修改这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土规定,改变超市的经营行为;二是继续维持原规定,那就等着吃官司,而且铁定等着败诉,因为前一判决已经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法律判断(判决)。
第二,我们知道,全国消费者协会这几年一直在致力于打击商业消费领域中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对消费者不利的所谓霸王条款(像本案中的规定),但收效甚微。据报载,2005年中仍有70%的此前被认定为霸王条款的自制规定依旧存在,没有得到纠正,因为对商场的经营行为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督。如果我们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这样的判决对商场的经营行为是一个警示,尽管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商场不得不考虑这一判决对同类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和利害关系,会对那些还想正当经营的商场经营者起到一个法律的指引作用,从而改变自己的经营行为。这正是发挥了法律或司法判决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同时也发挥了通过司法判决实现改造不合理制度和规定的作用和功能。
第三,这一案件判决向全社会的发布,不单是对商场经营者起到教育和行为指引作用,也会对全国的所有消费者起到一个难以替代的法律教育作用和指引作用,使消费者明白商场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的,如果以后自己遇到此类的现象时,也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的法律教育作用和实效比单纯地靠宣传和教育要大得多。因为消费者一般遇到这样一类事情,虽然心理别扭,但很少有人去较真,也不知道法律对此类事情到底是一个什么态度,或者压根儿就没有想到它是对自己法律权利的侵犯。通过此类案件的宣判,向全社会是一个昭示,对消费者是一个提醒。
第四,对人民法院来讲,如果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级人民法院接到类似的案件诉讼,就不用化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审理了,完全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并按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就可以作出判决。这样,既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可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法制的统一。同样情况同样处理是对公正的最原始、最基本、最重要的诠释。这样做对人民法院来讲,意味着对判决效力的延伸,改变以前那种判决效力有限发挥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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