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几起案例来看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刘作翔
【全文】
2005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了50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在第13项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正式的改革意见。其实,从2003年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开始酝酿此项改革,并为此作了一些研究工作和前期性的准备工作。这次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正式发布,已将这项改革措施推向了前台,提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议事日程。
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熟悉中国现行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的人都会意识到,在以制定法为特色的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中,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引入带有判例法色彩的中国式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和事情。这其中包含着许多重大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变革。如何理解这一重大变革,如何建立一套既能保持制定法传统,又能借鉴判例法制度中灵活有用和有益的审判方式,是需要我们作出认真而细致的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仅对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作出一些分析.
既然是研究案例指导制度,我想我们还是通过几起案例来说明为什么在中国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一:李律师诉家乐福超市发票案
据《北京晚报》报道:家乐福超市购物小票上一行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小字许多人都不陌生。消费者李长城就因小票过期,被家乐福公司拒绝开具发票。这位较真儿的北京律师索性为这一行小字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送上了法庭。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李长城要求家乐福开发票合理合法,家乐福应该开具发票。据了解,北京许多超市都有类似家乐福的规定,面对法院这一判决,这些超市是不是也该改弦更张了。去年8月到10月间,李长城在家乐福超市购物共计1千余元。由于每次超市开发票处顾客都很多,李长城一直没开成发票。在购物一个多月后,李长城持购物小票到家乐福公司要求开具发票,店方却以购物小票下部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字样为由,拒绝开具发票。李长城为此起诉要求家乐福开具发票。李长城还认为,家乐福公司小票上的规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家乐福撤销小票上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格式条款。在诉讼中,家乐福公司同意为李长城开具发票,但认为小票上的规定只是提示性内容,不是合同条款,所以不同意撤销这一规定。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李长城要求家乐福公司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判决家乐福为李长城开具发票。法院同时指出,购物小票上的规定,不是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此内容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李长城主张购物小票上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内容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了李长城要求家乐福撤销小票上规定的诉讼请求。[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