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以音乐文件复制为中心

  二、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发生的变化
  (一)数字复制的特点
  数字媒介的出现使人们欣赏和理解作品的方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数字技术和网络的结合促成了作品有形载体无形化。当信息形态由模拟式转变到数字化时,有形的作品载体也成为虚拟。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欣赏作品,而不需要依赖于任何有形载体如唱片、图书。正是二进制语言的使用促进了从模拟世界向数字世界的转变并导致了一种新概念——“非物质化”——的出现。(注:参见[哥伦比亚]费尔南多·扎帕塔·洛佩斯:《图书与新技术的挑战》,郑向容译,《版权公报》2002年第3期。)从有形到无形的技术革命对版权法的影响与以往各代的复制技术有所不同。单从复制和复制权的角度看,它通常具有以下前所未有的特点:
  1.复制主体广泛。在前数字时代,以印刷方式为主的复制技术决定了人们获得作品复制品不得不依赖于专业机构——出版商、唱片公司、广播电视组织。终端用户可能也会复制作品,但那时终端用户对版权人尚不构成严重威胁。他们制作的复制品常常是用于个人使用目的,一般不会完全取代购买正版产品,最严重的情形也只是会取代一小部分正版产品,这些复制品不会广为传播。
  数字媒介很快改变了这种情况。因特网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复制机器,在这里,每一个拥有计算机的人只需点击鼠标就可轻松获得想要得到的一切。先进的数字技术和宽带网已经把获取作品变成不需要特殊技术能力的简单操作,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用多种方法向他人传送信息:将它置于网页上,发电邮给朋友,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他人交换,或者放在P2P网站供人下载。与传统环境下的个人复制不同,终端用户的在线复制具有实质性。如果一个大学生录制了一张CD送给朋友,他至多只是减少了唱片公司一张唱片的销售量;如果他将这张CD挂到网上,成千上万的人都能下载这张CD上的音乐,唱片公司的销量就会因此减少很多。由于制作和发行复制品的成本大幅度下降,专门的盗版者与最终用户中的复制者的分界线变得模糊。这意味着,损害版权人经济利益的已不是从事盗版的企业,而是处于流通网络最末端分散的使用者。(注:参见[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版权人被迫卷入到控制个人行为的难题之中。
  2.复制质量完美无缺。就复制品来说,利用模拟技术和媒介所产生的复制品质量不如原件并且会随着复制品再次复制而每况愈下。如音乐磁带、唱片经过反复录制会导致音质下降、失真。正因为如此,无限制复制音乐受到阻止。数字技术可以将所有内容转换成数字代码,不管是文字、图片,还是声音、影像,其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存在形态,即数字是信息的载体,信息依赖于数字而存在。只要将作品转换成数字形式就可依赖该数字版本进行后续复制,制作出无限个与原件相同的复制品,精度丝毫不减。这意味着,数字化技术大大降低了版权侵害的自然障碍,最终用户的版权侵权问题突出了,其对版权的经济影响不可不计。
  3.复制是获取信息的必由方式。在网络空间,信息以数字形式出现,信息获取意味着不可避免的复制。利用计算机读书、看电影、听歌曲,都会有一系列的复制发生。这种复制是由计算机的功能决定的,也就是说,数字化作品的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既是传输又是复制,它们之间难以区分。复制发生在数字网络环境的任何传播之中。复制与获取之间的紧密联系对版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版权人来说仅有复制权还不够,还需要新的专有权——向公众传播权;对使用者来说,经由复制才能获取信息,版权人完全控制复制(包括临时复制)就意味着控制了对信息的获取;对政策制定者来说,则要考虑怎样保持信息控制和信息获取之间的平衡。
  (二)数字技术对复制权的影响
  数字环境下作品的上述特点和隐藏的版权问题,被P2P网络技术表现得淋漓尽致,以至于给版权人和唱片业带来前所未有的震撼,因此引发的唱片业版权人诉技术提供商的案件成为进入数字时代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事件,并引发了人们对建立在模拟技术之上的版权保护制度的反思。
  P2P技术的特点是让用户计算机之间直接连接从而实现文件共享与交流。使用者安装P2P软件后,计算机硬盘中会有一个区域,放到这个区域中的所有文件,都可以被其他同类P2P软件的用户搜寻到,进而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上。
  1999年,当P2P网络技术出现在Napster音乐网站时,无人会料到它会改变网络内容的传递模式,更为始料不及的是这种网络技术和微型MP3播放器的结合给唱片业带来的灾难。Napster网站是一个19岁的美国大学生肖恩·范宁创办的音乐网站,它基于P2P网络技术,让用户之间进行MP3音乐文件共享。自1999年6月网站开通到2000年秋天,Napster网站宣称其已经拥有了超过3 800万的使用者,用户在最多的时候达到将近7000万。(注:参见[美]德伯拉·L·斯帕:《从海盗船到黑色直升机——一部技术的财富史》,倪正东译,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页。)类似Napster的P2P服务网站在世界各地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然而,随着分食免费午餐的技术水平“从海盗船到黑色直升机”,唱片业受到的创伤惨重。根据调查,使用P2P软件在网上传递的文件电影占31.9%,MP3歌曲竟超过10亿首。美国的唱片销量2002年下降8%,2003年下降6%,使用P2P软件交换MP3歌曲是一个主要原因。(注:参见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另据来自央视国际网站的数字显示,2003年全球唱片销售量27亿张,比2002年下降了6.6%;唱片销售额320亿美元,比2002年下降了7.6%。这已经是全球唱片销售量连续第四年下滑了,尽管个中缘由甚为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网络音乐的兴起是导致全球唱片销售量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网民们为与他人共享有趣的事情而快乐着的时候,美国唱片产业版权人终于开始出击。1999年12月代表美国唱片公司利益的“美国唱片产业协会”(RIAA)对Napster公司提起诉讼,该案件最终由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并判决Napster公司承担间接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