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以音乐文件复制为中心
张今
【摘要】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版权制度始终伴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当下,在数字技术的应用领域,音乐成为最活跃的元素。MP3格式、P2P技术的运用,使音乐文件的私人复制轻而易举,数字技术严重威胁版权人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各利益群体围绕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之间的较量日趋激烈。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是私人复制领域协调权利人、技术发明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方案,我国可参考国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关键词】数字化;私人复制;音乐文件;补偿金;索尼原则
【全文】
复制权是伴随印刷术的发明而建立的版权之源头和精髓的权利。自版权产生以来,从印刷术到影印术、录音录像技术,每一次复制技术的发展都使得获取作品的有形复制件变得更容易,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因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的较量也因此一个回合接着一个回合。20世纪60年代中期,录音机、录像机开始进入家庭,令唱片业、广播业感到威胁降临,他们甚至竭力要求禁止这些设备的生产。在此背景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被采纳,以维护版权人对其版权作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通过补偿金制度将私人复制和支付版税结合起来,版权利益关系重新恢复了平衡。
录音录像技术对作品复制造成的影响与数字技术相比显得那么微不足道。20世纪90年代以后,数字处理技术能够将几乎所有的作品转换为数字形式,而数字化网络的基本功能就是复制。这是新的复制危机比录音和录像带来的复制危机更严重的原因。在数字技术的应用领域,音乐成为最活跃的元素。通过压缩技术将声音信号变成MP3格式后,P2P(peer-to-peer,意为“伙伴到伙伴”、“点对点”、“对等网络”)技术使终端用户可以搜索到他人计算机中存储的MP3音乐文件,并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个人计算机上的文件成为数据库的一部分在所有登录用户之间共享。这无疑意味着,网络空间所有的使用者无形中都变成了盗版者。为了反击数字音乐盗版活动,唱片业从追究技术服务商间接责任转而追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案件迭起,使得由新技术引发的版权诉讼成为向数字时代转变以来最有争议、影响力最广泛的事件之一。在一系列诉讼中,音乐版权人初战告捷,最先站在被告席上的著名音乐网站Napster被判决对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然而随着P2P技术的换代升级,网络公司转败为胜,在Metro-Goldevyn-Mayer Studios, Inc. v. Grokster,Ltd.(以下简称MGM v. Grokster)一案(注:See 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Inc.v.Grokster,Ltd.,380F.3d 1154(9th Cir.2004).)中,法院判决被告不应当就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后,音乐版权人将矛头直指最终用户,控告那些大量上载音乐文件的P2P使用者。音乐版权人最终能否获胜尚难定分晓,而网络上的音乐文件共享活动并没有被遏制。在这一回合复制与反复制的较量中,人们发现数字技术前所未有地渗透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刻地改变着每个人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结果使许多现实世界已形成的规则和惯例都不能继续发挥作用。数字技术严重威胁版权人利益的现实,迫使立法者寻求解决办法:是发展新规则还是把新技术纳入现有规则之中?
笔者在此以音乐作品为中心,探索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之间利益协调的机制,试图证明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补偿金是私人复制领域协调权利人、技术发明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方案,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有所助益。
一、复制与补偿金
(一)私人复制及其存在的理由
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版权制度的沿革始终跟随着复制技术发展和进步。在印刷技术尚未形成之前,人类记录、传递知识的方式是采用原始、繁复的手抄,成本如此高昂的“复制”本身便是保护作者和作品的天然屏障。印刷术的兴起使得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成本大幅度下降,出版商、作者感到随意复制对自身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现代版权保护制度才以复制权为基础建立起来。从那时候起,“复制权即作者自己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一直是版权人所享有的核心权利。”(注:彭学龙:《网络时代的私人复制》,《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8期。)
与保护作者复制权同步,为了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保障作品被传播利用,复制权的保护实行有限范围的限制,私人复制就是各种限制的一种。私人复制是指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如研究、教学和娱乐)而对作品进行的复制,原则上它是非商业性的、少量的。(注:对于私人复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伯尔尼公约》对此种例外的表述给立法者和法院留有很大余地。从权利限制的角度来看,私人复制“是指仅复制一件受著作权保护并包括在某个材料中的作品的简短片断或某些孤立的作品,仅供复制者个人使用(例如研究、教学或娱乐)。”[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69页。)传统版权法一直允许利用个人所掌握的手段来复制仅供复制者个人使用的个别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