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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

  二、利益平衡的市场机制——授权许可
  著作权为私权。这就意味着,第一,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专有权。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过许可的之外,任何人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二,权利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作品是否被使用,选择使用者、使用的方式、使用的条件。使用作品的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是纯市场化的安排,作者和使用者能否达成许可使用协议,取决于交换各方的价值取向。应该看到,现代社会信息、文化产业本身是一个传播系统,活跃在其中的大多数作者乐意自己的作品被快速、广泛地传播,与其创作动机中的非经济因素有直接关系。自由表达思想见解,表现自我、展示个性,追求社会认可,仍然是当今社会尤其是网络空间进行创作和传播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因此,衡量利益平衡的尺度不再是单纯的经济价值,而是“一个人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对他而言就不存在不公正”。(注:参见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70页。)
  然而,著作权的行使和管理由权利人亲历亲为从来就是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是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以后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难以行使权利的领域变得越来越多。在数字时代,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即是一例。网络传播权所涉及的使用者一方是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制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浩如烟海的作品和数量庞大的作者,使用者要一一获得授权许可的难度,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之大是可以想知的。这里的交易成本是指使用者为寻找作者,进行谈判签约以及签约后为解决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所花费的金钱、时间、精力等。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制度成本,即因缺乏有效的授权机制,缺乏信息沟通而导致的费用。著作权人也要付出交易成本。同时,面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单 个著作权人个人控制权利的能力更加有限,势单力薄的个人作者几乎无法主宰作品在网 络空间的命运。这样在著作权人一端,虽拥有作品及权利却无法实现其利益,而在使用 者一端,因没有取得授权而不能合法利用作品。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而减少交易量或者使 潜在的交易难以转化为现实的交易,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呈现出一种“否定性平衡 ”。否定性平衡以不交易为终结,就个别性交易而言,交易不成,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各 自都没有得到什么也没有失去什么。但就社会公众而言,由于作品的传播渠道不畅通, 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最终将导致社会资源闲置和浪费,文化科学 事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将因此受到阻碍。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如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已成为一个制约全局的“瓶颈”问题。从作者到传播作品的业界,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到司法机关,寻找获得授权的途径,建立有效可行的授权方式,已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2004年上半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和中国版权协会联合组织了一次“网络版权纠纷状况调查报告”,该调查以实地走访和发放问卷的方式,以网络公司、唱片公司、电影协会等传播经营者为调查对象。在调查结果中与著作权授权有关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是:
  1.网络环境下如何获得授权?
  2.面对庞大而复杂的作者群体,如何支付报酬?(注:资料来源于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室张平博士主持的《数字环境下版权授权方式研究报告》(终稿),第6页。)
  到目前为止,探索解决“获得授权”的问题有两种基本思路:一是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让使用者在更为宽松的条件下得到更多的“自由获取作品”的权利。按照这一思路,需要从立法上扩大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建立强制性集体许可制度等。(注:如对复录设备、存储媒介物征收个人拷贝版税和复印版税,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将权利人难以作出许可的权利实行强制性集体许可,而向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显然这一解决方案涉及与国际公约的关系及国内法的修改,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何况,使用者还要面对著作权人的反应。对著作权人来说,坚持其对作品的专有权,如果没有得到他们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使用是一贯不变的立场,数字化不应该导致过去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作品现在就可以自由获取和复制。(注:参见保罗•斯伯吉恩著、郑向荣译:“许可还是限制?在线教育使用:保留版权人专有权的替代办法”,载《版权公报》2003年第2期,第33页。)另一个思路就是通过市场寻求授权许可的方式。这是目前更为可行的。既然法律将著作权许可交由权利人意思自治,那么只要不违背强制性规定,权利人和使用者就享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以何种方式建立许可使用关系、许可的权利以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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