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物权的法定化——物权立法的“绿色”理性选择
吕忠梅
【摘要】当前,中国正在制定
物权法与民法典。如何将自然资源物权化是其中的热点之一。本刊约请一批中青年学者就此进行讨论,认为物权立法应该立足于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准物权的制度设计,并围绕着林业权、水权、狩猎权、渔业权诸类准物权的立法构建展开论述,以期能促进相关立法的进一步细化。欢迎有识者藉此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自然资源;准物权;物权立法;构建
【全文】
环境资源问题是当代人类无可回避的。从法律的层面看,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控制莫不与资源的配置方式和主体的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直接相关。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基本规则的物权法,必须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从理论上讲,解决冲突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外部方案——以公权限制私权,另一种是内部方案——将公法义务纳入私权。外部方案相对简单容易,但作用效果有限,内部方案相对复杂困难,但功能效用显著,这已为环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所反复证明。
从权利的构造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已无疑义,但发现沟通与协调之路径却十分艰难。通观当前的有关研究成果,尽管在研究方法以及论证角度方面有些差异,但总体思路可以归结为一个基点、三种方案,即以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注: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在自然资源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所有,而集体所有不是本文所分析的对象,因此,在文中未涉及集体所有权问题。)为基点,或采用益物权制度、或采占有权制度、或采准物权(特许物权)制度。这些方案,在制度研究方面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如果将视野扩张至制度以外或将制度置于一定的背景之下,以可持续发展观所需要的自然的、生态的角度来观察,便会有诸多疑问时常萦绕于心。也许疑惑来自于我不解民法风情,可愚妄之嫌并不能掩盖问题的存在,因此,不妨请教。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大家都不怀疑的前提,它来自于
宪法的宣布,其依据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一般认为:国家作为资源所有权人,是独立的、排他的、唯一的主体。但笔者对此却有许多的不解。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吗?它具备 所有权完整的属性吗?首先,从权利客体上看,自然资源是
物权法上的“物”吗?如果是,如何将“物”的特定性与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相联系——空气在循环、水在流动、森林在生长和死亡、野生动物在迁徙,它们如何“特定”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从权利的行使上看,为什么国家将自然资源授权于其它主体使用时是“许可”而不是“委托”或“代理”?为什么是“资源有偿使用”而不是“支付对价”?再次,从权利的保障及救济方面看,为什么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侵权不是由国家提起侵权诉讼而是直接规定为犯罪?河流归向大海、鱼类洄游、鸟类迁徙、森林草原自燃等等,是否国有资产流失?对于这种流失是否要进行救济以及如何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