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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的思考

  5、法国。法国的假释由司法部决定,执行法官负责监督执行。
  6、德国。德国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部的下设机构,德国的假释是由司法部下设的法院决定,并通过聘任假释官来具体负责假释人员的监督、救济。
  五、对解决减刑假释现存问题的思考
  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不仅有利于促进刑罚目的实现,更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既然已明确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属于司法审核权,就必须从减刑假释的规律着手,遵循司法程序行使司法审核权,不能以形式上的书面审和走过场式的裁前公示、听证开庭而放弃实质意义上的审核权;必须与审理刑、民、行政、审监等案件相区分,采取符合其规律的机制、体制来处理。因此,要使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走出困境,必须从工作机制上进行改革。
  我们认为,改革减刑假释工作机制,将减刑假释案件从审判庭剥离出来,放置独立机构行使,有助于保障罪犯权利,维护监管秩序,有助于提高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透和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为了给未来修改法律提供经验,也为了解决目前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工作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建议在减刑假释案件较多的部分中级以上法院试点,设立专门的“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配备专门审核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以提高审核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与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协调,“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在类别上仍作为刑事(审判执行)庭,可称为“刑X庭”。
  六、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的研究
  (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具备完全条件
  1、案件发展具备条件。1980年至1990年,长沙市两级法院审结减刑假释案件7505件;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后,因减刑假释案件均收归中级以上法院审理,长沙市中级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的数据为:1998年2310件,1999年2364件,2000年2385件,2001年2582件,2002年3207件,2003年3806件,2004年5515件,2005年5656件,2006年达到6650件。从2006年的数据看,减刑假释案件占当年全部审结案件的59.83%。长沙地区现有执行机关13个,包括省属监狱、看守所6个,市属监狱、看守所4个,区县级看守所5个,2006年共关押服刑罪犯1.3万余名。近四年来,减刑假释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核,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审判人员人数保持不变,2006年人均审核减刑假释案件475件,人均审结一、二审刑事案件16.5件,压力可想而知,如仍由刑事审判庭审核减刑假释案件,确实无法从机制上解决减刑假释案件的现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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