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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文化概念:评《选择的共和国》

  弗里德曼认为,现代西方社会的这种选择的文化和表现型个人主义的文化必然会渗透到法律文化之中,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就是选择、同意、自由和个人权利。现代世界是自由的世界和法律的世界,一些保守主义者和自由论者相信自由与法律之间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规则和规章越多,自由就越少。然而,在弗里德曼看来,在现代西方世界中自由与法律之间并不是对立的,法律是一种媒介,选择的现代观念通过它才转化成为活生生的社会制度安排,法律和法律制度本身是被选择的。现代法律文化中的自由更主要的是表示具体的可能的情况、表示选择的范围,其中选择权和选择物的增加可能远远大于由规则所导致的自由的减少。在选择的共和国里,现代生活展现了一种两重性状况:一方面,许诺个人可以完全控制自己的生活机会;另一方面,个人又被置于超出其力量范围的陌生人的支配之下。而摆脱这一困境的方式就是:通过规章来控制,通过有效的法律规则来控制。对于选择共和国中的人们而言,体现这种控制的规则和规章是完全必要的,它们与自由甚至个人选择并不矛盾,规则扩大了选择的实际范围。总之,选择的概念,选择的欲望和选择的经验遍及现代生活而且重构了现代法律以适应选择的文化,这种选择的文化在无数个方面赋予法律和生活以意义。[12]
  此外,弗里德曼在书中还着重探讨了关于公民权利的法律及其法律文化。具体说来,科学和技术的变革改变了人们的权利观念,与此同时这种改变也引发了人们对政府行为的要求以及法律的膨胀,而随着政府措施被看成是正常的和必要的,人们新的期望和要求又被创造了出来,人们认为社会要对缺陷和失败承担责任。于是,在这一进程的最后,一个新的、成份流动的法律文化出现了,它的关键就在于“对正义的一般期待”:即大家共享的关于灾难、无可选择和非正义的感觉,以及那种广泛扩展的关于在选择共和国中非正义为法律所不容的意识。现代法律和权威的职责就是消除各种类型的非正义,而正是这种“对一般正义的期待把现代法律许多表面上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的诸方面连接到一起来了”[13]。
  二、法律文化作为法律社会学中的一个分析性概念
  从对现代西方法律文化所作的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在《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中,弗里德曼始终是围绕着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展开论述的:法律文化对于解释法律制度和权威体系的性质和变化来说是一个关键性的变量,而弗里德曼的最终目的也是要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法律制度。因此,在这里有必要结合弗里德曼的其它相关论著就弗里德曼所提出的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加以审视,尤其是就这一概念在弗里德曼所建构的一整套有关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加以审视,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对《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中所隐含的前提假设和背后的理论架构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并有可能据此展开讨论以及做出可能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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