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文化概念:评《选择的共和国》
李强
【全文】
庞德在总结20世纪社会学法学派时曾指出:与19世纪各法学派相比,社会学法学家所关注的是法律运作,而非权威性律令的抽象内容;他们把法律视作一种既含有透过经验发现也包括刻意制定这两种方式的社会制度。[①]与此相应,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律令乃是从其对社会利益的保障中获致其终极权威性的,即使法律律令的直接权威源出于按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②]。弗里德曼从社会科学角度所展开的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一学术脉络下进行的。在弗里德曼的著作中,始终探究的主题之一就是:法律制度之生成和运作所赖以为凭的社会基础。而在这一主题之下,他尤其强调了“法律文化”这一要素在法律规则的创制和运作中所发挥的关键性力量。弗里德曼于1994年出版的《选择的共和国》[③]一书正是基于这一主题对现代西方法律文化进行了细致地描述,并对现代西方法律文化与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以及权威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给予了集中关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中,弗里德曼基本上延续并运用了此前其在《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④]和《法律与社会》[⑤]这两本书中所提出的有关法律文化的基本观点和主张。
据此,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来展开对《选择的共和国》一书的评论:第一部分试图以法律文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对弗里德曼所描述的现代西方法律文化之特征加以概括梳理;第二部分结合弗里德曼的其它相关著作对隐含在《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中的有关法律文化的一系列前提预设加以分析;第三部分试图揭示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在解释其所界定的法律制度中可能面临的方法上的困境以及可能的出路。
一、弗里德曼论现代西方法律文化
弗里德曼在《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中开篇即指出:“本书关注的是现代西方法律与权威的特征”。[⑥]正如弗里德曼本人在其它相关著作中一样,在这里他试图从一种外部的视角对现代西方法律与权威[⑦]予以关注,将“法律现象置于一种来源于正统社会科学的架构之中”[⑧]。其中,弗里德曼尤其关注了现代西方社会中的文化要素。
作为全书的论述起点,弗里德曼首先分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大特征:激进的个人主义的出现。经由对个人选择或个人自治概念之社会内涵演变的历史阶段的考察,弗里德曼强调指出了20世纪个人主义之内涵与19世纪个人主义之内涵的主要区别:19世纪个人主义更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即市场自由和选举自由,而在私人生活方面人们所考虑的自我仍旧是虔诚的、勤勉的、守纪的、传统的自我,其核心就是强调自我控制和自制的自力更生的人的概念。然而,20世纪对选择和个人主义的理解却有着显著的差别,它强调自我表现,尤其是在个人生活领域这种个人主义“致力于培养内心深处的特点,扩张自己,发展每一个人的特殊素养和唯一性”[⑨]。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压倒一切的目标并不是自我控制,而是自我实现,……对社会秩序的追求已经被一种对表现型个人主义的社会渴望所取代”[⑩]。据此,弗里德曼认为,以现代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西方世界是一个“选择的共和国”,其中自由被理解为并被体验为一系列的个人选择,“在这一文化中,成为一个完全彻底的人,就是宣称控制自己的生活并由此在不受责任、传统和社会规范之影响的束缚下做出这类选择。”[11]当然,在弗里德曼那里,这种个人主义和自由选择的观念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依赖于“现实世界那些实在性方面”,尤其是现代技术经由塑造人们的生活环境进而塑造了人们看待世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