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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

  站在立法论的立场,制定中国民法典或者修正合同法时,专设法律条文集中规定缔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地拒绝缔约的法律后果,亦不失为一种可以接受的方案,在保持现行《合同法》8条现状的前提下,尤其如此。
  在中国现行法上,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还可产生行政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1)第30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营运资格证件。”还如,《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1)规定,对违法拒载、违法中断服务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并处200元罚款(第45条第1款第4项);情节严重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以下,或者取消其客运服务的营运资格(第45条第2款)。《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也规定,对违法拒载、违法中断服务的,责令其暂停营运5天以上15天以下,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36条第3项)。
  缔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地拒绝缔约时,责令其承担行政责任,迫使他(们)尽可能地与相对人实际缔约,更凸现了我国要求公共服务行业实际地乃至优质服务,而非以金钱赔偿替代实际服务的立法政策。这是值得肯定的。
  
【注释】  1尼佩代:《强制订约与强制性合同》,1920年版,第7页。转引自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2、3、18、19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第73页,第73页,第74-75页。

4陈自强:《民法讲义.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5杨智慧、谢龙智:《签订二手房合同避免被强制缔约》,http://house.gywb.cn/show一asp。

6www.chamc.com.cn /fengmao。

7唐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两次剥离不良贷款的反思》,《经济管理》2006年第7期;易宪容:《新政府如何化解不良贷款》,《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6日。

8马耀强、樊立兵:《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法律图书馆》,www.law-lib.com。

9唐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两次剥离不良贷款的反思》,《经济管理》2006年第7期。

10崔建远、戴孟勇:《合同自由与法治》(上),载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崔明石:《解析契约正义的演进—兼论强制缔约的产生》,www.law-li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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