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物权的法定化——林业权之物权法体系构造
高利红
【摘要】当前,中国正在制定
物权法与民法典。如何将自然资源物权化是其中的热点之一。本刊约请一批中青年学者就此进行讨论,认为物权立法应该立足于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进行准物权的制度设计,并围绕着林业权、水权、狩猎权、渔业权诸类准物权的立法构建展开论述,以期能促进相关立法的进一步细化。欢迎有识者藉此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自然资源;准物权;物权立法;构建
【全文】
时至今日,物权立法之所以甚为紧迫,不仅在于
物权法本身厘定财物归属之功能,还在于从原来纯粹政治意义上的所有权制度到现代法律意义上物权制度的转变本身,寄托着人们强烈的法治秩序建构之理想。这种理想要求将物权的私法属性得以较为彻底的彰显,尽可能排除公法的侵入。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时代对于物权从取得到行使的限定,也成为一种必须要面临的话语势力。在此夹缝中谋求我国物权法中林业权体系的合理构建,必须要寻求这两种势力的均衡,此为林业权制度建构价值层面上的问题。鉴于篇幅,本文仅在此点到为止。
至于技术层面,在林业权属的法律构建中,《
物权法》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现有关于林业权属的法律、法规用语十分混乱、含糊不清,其间矛盾之处更令既有法律承受巨大的现实压力。《
物权法》若要对林业权属有较为合理的规定,当务之急是分析、梳理已有法律对林业权属的一系列规定,找出其间的矛盾并努力化解之。此即本文之重点所在。以下从两个方面阐明:其一,分析指出林业权的客体;其二,论证林业权的性质,并构建其法律体系。
一、林业权的客体
在林业权的客体中,目前的法律用语非常混乱。包括:
1.森林。此乃我国宪法用语。《
宪法》第
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