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这样一种历史角度的分析法已受到了中国一些有志之士的关注与青睐,如梁治平先生早在其代表作——《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提出了“以文化解释法律,以法律解释文化,及任何法律问题都必须置于特定的文化语境下思考”的论断,同时他进一步指出“那些人为预设的前提原本就是神话,它们无视中国历史、文化的独特性,徒然将人们引入歧路”。苏力先生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也提出一个类似的命题,他说:“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为做学问的人准备了一个‘富矿’,但是我们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也许中国法学尤为甚之。与其它学科相比,中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更缺少学术的传统,缺少研究中国实际的传统。”尽管自苏力先生他们提出这一观点距今已有十余年,但是缺乏历史角度与法律知识本土化思维的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仍是研究实践中的一大流弊,学界对这种历史性研究仍是曲高和寡(尽管在林林总总的著述之前言中,作者们必声称采取了“历史性的研究方法”)。
再者,尽管从形式上看,中国的法治事业表现于立法上已呈现出了一幅蒸蒸日上的态势,但是谁又能理直气壮地说由公正、正义、民主、平等与自由这些抽象的大词所派生出的法律规则在实践中就恰如其分地体现出了公正、正义、民主、平等与自由之精神呢?许多规则于实践中的或失灵或无奈或尴尬或无语就从另一个侧面反衬出了我们常挂嘴边的“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一真理性的知识;在另一方面,尽管作为中国法治思想传播与产出的法学研究已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然而在“学而优则仕及急功近利心态”的引诱下,事实是:表面上的法学精致之背后潜伏的是理论的苍白且无力;法学虚假之繁荣遮蔽了势利研究之浮躁;法学分工的细密更多地滋生了学术研究中的自娱自乐;“法学家”参与立法的强烈“表现欲”在为中国文本法治作出贡献的同时也无形中破坏了中国法律体系应有的一致性与逻辑性。如果说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在作为唯美性的法理学研究与思考中,我们还能不时地听到“法治研究中应有的本土论”之类的探讨的话,那么在部门法学的研究我们发现得更多的却是“一片言必称‘英美法德’的新天地”。尽管法理学的研究相对于部门法学的研究来说具有一种“万物归宗”的结论式效果,然而务实的见地是真正社会秩序之构建与公正、公平与平等等法价值意义之上下传递却是通过部门法的研究带动与实现的。因此,尽管当下中国的法治已跨过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行程,但是在部门法学日益言必称“英美法德”的情形下,中国的法学研究也正在同期地日益失去自我与迷失自我。人们常云:个性即生命。其实,对于一个由个体所形成的国家来说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尽管现今我们已选择了借助西式法治理念实现国富民强的正确目标,但是我们也不妨推论下:若我们的法治事业一边倒地过分倚重存在巨大法律文化差异的西式法学,那么这条法治之路必定不是一条平坦之路,而是一条充满险阻与严峻考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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