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实际上我挺喜欢商事合同这个词的,老的
经济合同法实际上是一个商事合同的概念,新的
合同法当然我同意朱老师刚才的判断,它的一个民商合一的结构。但是民商合一、民商分离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什么叫合一,什么叫分离?这是一个纯立法技术上面的问题呢,还是一个法典化的概念?比如说,
合同法当中规定了相关的条款,
担保法中也规定了相关的条款,实际上这些特定条款的本身一定只适用于商业环境,而不适用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可是,我们的立法技术粗糙到这样一个程度,以至于混淆了,我需要用一个极特别的规则去解决一个很正常的现象,这好像是背离逻辑的一个问题。我不觉得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离的
合同法有问题,而是说,在立法技术上如何做的更清晰和准确。我昨天在开会的时候给有关的人员指出一个立法技术上存在的问题,比如说,99年
关于合同法方面的判例到今天还有任何引用的价值吗?为什么这样问呢?因为99年之前的
合同法我们是老
合同法,其中合同的编码和现在合同的编码完全不一样,所以当你把技术合同的案例拿过来看一下,和现在的
合同法进行对照的话,你可能不知道它所指的是什么,因为它从来不引用旧法的规定,也不对应于新法的若干条规定,于是在技术上我们就产生了一个历史的断代,我们
合同法的历史好像是从99年重新开始的,而没有延续80年代的
合同法,这是立法上一个非常糟糕的技术处理。比如,删掉第一条和保留第一条这个说法好像很绕口,但是客观上来讲,这样一种立法技术可以使得你的法律文化得以延续,而这个法律的确定性不是完全通过一个成文法的周密和细致,成文法的周密和细致只是一个方面,而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传承。而这个传承因为你每一次立法而断代,最后十年、二十年以后没有人能够看懂今天写的书是什么意思,到那个时候有人会说我们的古书没有可读性。
在这个意义上讲,内地不会有保留十年、二十年的这种应用类的教科书,因为你所有的那些东西全部给废除掉了。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其实这也是为商业服务,因为商业当中要去考虑旧有的规定之下所形成的判决,以及这种判决所形成的主导思想,再去引申到今天。我觉得这样的过程是一个为商业、为人文文化服务的思想。
我听了王老师的讲座真的是感触良多的,而且我们的
合同法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是很多的,比如我以前经常讲到的一个例子,虽然不一定是不经济,但我觉得这是不公平的,当某一个雇主欠付员工的工资不给他,这个员工很生气的把公司分配给他的电脑搬到别的地方。这样的事件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怎么做呢?我们会说,这个工人是职务侵占,构成刑事犯罪,对此问题我专门问过
刑法的教授,大家觉得就应该这样。我说我不懂
刑法,但是我会发问,这公平吗?之所以提出这样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因为这在中国的法律中就是这样来理解,它把劳务关系和占有公司财产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可以用抵销权或者留置权去对抗它的。于是我们就发现我们的留置权制度是存在问题的,因此我们回过头来说,法律不可以僵化,要根据公允的、政治的或者经济的、文化的、生活的需要,反过来折射一下我们的法律未必真的像我们想的那样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