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个人谈的一些观点,下面请叶老师进行评议!
叶林:对于王老师的了解都是从一些著作当中了解到的,包括前不久有一本
票据法方面的实例解析方面的著作,在人大出版社出版,我非常仔细的把这本书读了一遍。然后就有一个感觉,王老师有一个特别大的优点,就是善于从特别微观化的问题去提高你的兴趣,让你往下思考,因为有一些课程非常难读,比如票据、信用证等等,都是一些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但是如果能够以通俗的方式去表达一个深的东西,使得学生有兴趣再去读书,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而这个过程当中,灵巧、案例、通俗易懂,这是我听完报告以后的一个非常大的感受。
的确如此,确实
合同法太难了,难在哪呢?实际上我们99年起草
合同法的时候,我看到过王老师所讲的合同,我想了一下怎么来理解他这个结构,实际上王老师是在奔向一个复杂结构或者复杂合同来看待这个问题,我记得有一句话是不可以改变的,合同只是一个载体,是为了装着你的利益和你的想法,每一个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希望一张纸能够把自己的所有的目的都实现在里面,他不会去想这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他可能也不会很关心这个事情,当他说这个东西要归我的时候他会去用买卖,但是他可能会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增加更多的附加性的条款。所以,我们生活中真正看到的合同往往不是一个典型化合同,可是典型化的合同又是工具,又是你分析某一个条款或者某一个结构性问题的工具,就像我们说,如果不了解原子和分子的时候你怎么了解物质,道理是一样的。
在起草
合同法之前,我们曾经在草案当中规定了二十多种有名合同,但是大家一致认为太复杂了,不能列举这么多,最后我们只是规定了十五个类型合同,其他的我们都放到总则当中来进行规定。这样做有一个好处,不至于让你太细碎于某一个被分解的类型合同,比如像旅游合同,实际上旅游合同非常复杂,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简单合同,旅游合同应该包括旅游线路的安置、住宿安排、运输以及保险等等都在里面,但是这个东西就很麻烦,当立法者想去规定复杂合同的时候你恰恰规定不了,因为你没有办法把复杂合同提炼出来,一旦把复杂合同提炼出来以后反倒不再成为复杂合同了。所以,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来讲,它之所以没有被规定进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复杂,而这一块就是被立法者“空”出来留给实践加以填补的一个空间。我记得英国有一个
合同法的教授说过一句话,是说:“法律要为商业让路”,这可能是英美法系的一个特点,把它当做工具来使用。所以,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来说,既然你是为商业让路,或者既然你为商业服务,你要不了解什么是商业,你就不可以去了解什么是法律,这是我的一个逻辑关系。如果合同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合同保护了它的利益,如果合同本身是为了实现它利益追求的东西的话,只要它不违法,你就应该去维护这个合同,就不可以轻易的去否定这个合同。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怎么样去审视或对待现实生活当中真正存在的不是我们教科书或者立法文献当中所写的非标准合同或者复杂合同,当然复杂合同可能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容的复杂性,一类是期限的长期性,包括王老师刚才所讲到的,创业投资也好,共同基金也好,合伙也好、连锁加盟也好,我们应该从长期化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因为长期的过程意味着相互之间信赖关系的建立。因此,在这里面交易习惯就会有用处。否则的话,我们会认为交易习惯有什么用处,交易习惯是别人的习惯强加于我呢或者还是双方之间的习惯,就会产生这样的偏差。所以,我觉得可能我们的老
合同法包括99年的
合同法,其缺点是,它的模型太单一了。比如它关注短期的、一次性的交易,这样就使得它的张力变弱了。我觉得我们真正在实践当中所面临的问题往往不是这样的一些问题,读
合同法并不难,但是学好
合同法是真难。这是我听了王老师报告的感受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