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商业
合同法的基本功能
我们大家都知道,合同的功能有很多,假如我们把合同的当事人当做中国石化,这时候假如我们谈论合同的缔约问题,那也许我们在看待这个商业合同的时候,我们可以把所有合同都必须考虑到弱势主体当中。根据我的了解,我觉得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者大部分都是研究消费者保护法的或者定型化的契约,这样并没有什么不好,但是我觉得我们是不是花部分的心思致力于研究不是定型化契约或者消费者保护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商业契约的问题。例如像委托加盟、特许加盟等等很多五花八门的契约,这些现象在国外更多,我们假如把焦点放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合同行为的话,首先我们会谈合同是否能够依法来执行,我们学法律的人常常会强调法院的重要或者依法去执行,在真实世界当中有很多的商业合同其实最后履行都是很顺利的,其实很多的合同法律有没有进行强制?可能会不当然的影响到它最后来履行,这里面可能会有商誉的考虑。
接下来我为大家谈一下契约完整。记得我在台湾地区念民法的时候就谈到契约一定要完整,首先给大家谈的是,其实在真实世界当中,很多的契约都不是完整的,并且这些不完整的契约其实是当事人的特意安排,或者是当事人深思熟虑以后做出的结果,或者我们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些合约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不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因为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讲,追求最高利润,他签订一个合同是要获得利益,法律是帮助他获利的一个手段,签订合同的时候为什么有一些条款当事人会选择忽视它或者故意不做出详细的规范呢?这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会觉得这件事情可能会发生天灾、地震,但是可能发生的几率不一定会很高,即使假如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是相信对方的,或者也许将来进行诉讼的时候法官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等等,这是一种可能。在很多不完整的商业合同当中,当事人觉得我们如果再协商下去可能会浪费很多时间,因为商机稍纵即逝,觉得早一点签订合同可能会赢得更大的商机,至于合同当中一些条款没有讲清楚,也许对我是有利的,真实世界当中的商业活动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传统一般的合同来看,商业合同可能带有一定的不完整性,但是这些可能都是基于一定的理性做出的。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所有的契约或者对商业合同不需要
合同法,我只是说在商业合同中很多时候都是基于这样的原则做出的。
例如,有一个人他要去投资一个发电厂,假如投资这个发电厂需要投资一百亿元人民币,正好需要建设发电厂的旁边有一个煤矿,但是在方圆数十里只有这个煤矿厂。这种情况从经济观点来看,投资兴建电厂的商人长期的需要煤作为发电的燃料,这样就需要和煤矿的老板签订一个长期的购买煤的契约,煤矿的老板要提供煤给这个发电厂。这种情况从经济观点来看,电厂的投资商他可以决定投资,他也可以决定不投资,假如他不投资电厂他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是一旦他进行了电厂的投资,就会出现“拿翘”或者“钳制”的现象,即使他与煤矿厂的老板签订了一个长期购买煤的合约,但他将来也可能出现很多的风险。因为一旦投资进去,在人性不是很善良的情况下,煤矿的老板可能会与他中止合约,或者提出煤要涨价的要求,虽然签订有购买合约,但是这种情境合同也有它的局限性。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有些东西需要进行长期性的投资,这些问题发生的缘由在什么地方呢?是因为这个电厂在兴建之前,这个投资的人可以决定投资也可以决定不投资,但是一旦投资下去的时候,就会出现“拿翘”或者“钳制”的现象,为什么?因为一百亿元人民币投资进去以后,这一百亿元人民币会变成会计学上面所谓的沉淀投资,这样投资电厂的商人就不容易把同样的价值再用到其他的经济项目上去。也就是说,投资一百亿元人民币兴建一个电厂,这个电厂附近如果没有其它煤矿提供适当的燃料,如果煤矿的老板“卖乖”的时候这个投资电厂的人会死的很惨。假如一旦投资下去,再拆掉这个电厂只能卖一堆废铁,事前没有投资的时候还是一百亿元人民币,但是一百亿投资下去出现“拿翘”或者“钳制”状况的时候,这一百亿元人民币收回的可能连一亿元人民币都不到。面对这种情况,如果从经济观点谈商业合同的时候,法律为了鼓励这种投资,或者为了防止这种投资出现“拿翘”或者“钳制”的现象,法律就应该做出积极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