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存在具体适用问题
王建胜
【关键词】绑架罪具体适用;既遂未遂;数罪
【全文】
绑架案件在各地法院刑事案中的比例成逐年递增态势,原因是我国市场经济日渐发达随之而来的贫富距离拉远而生的仇富心理。针对这种态势从严、从速严惩不殆自不待言,但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的绑架案件也暴露出
刑法对绑架罪规定的不严谨、不周全之处。
前年为一名涉嫌绑架罪的女性主犯张某辩护,在审判庭上张某多次发作心脏病而几次昏倒,审判长担心张某在庭审中猝死,不得不多次中断公诉人的指控和辩护人的辩护。此次变故引发了对绑架罪具体适用的诸多思索。
本案基本案情:张某的外甥女和东明县一土地开发商贾某是非法同居关系,张某了解到贾某腰缠万贯,预谋绑架贾某敲诈一笔钱。张某纠集五名社会闲散人员,只向五人的头目朱某说明了绑架贾某的计划,有朱某布置具体分工。张某向同伙着力强调不允许打死被绑架者。在实际实施犯罪过程中,张某却无法控制这五个人的行为。其中带头的朱某带领其余四人绑架贾某时遭到贾某的反抗,朱某命令“放挺贾某”,五人先对贾某实施殴打并抢劫现金1500元和一部手机,最后朱某用汽车方向盘锁扣击贾某后脑致死。事后张某有把贾某送往医院抢救的行为。本案经过两审主犯张某和朱某已枪决。
第一个疑问:绑架罪致死必判死刑吗?
九七年
刑法第
239条规定: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九七
刑法对犯本罪处死刑作了具体明确的限定性规定,属于绝对的法定刑。七九年
刑法的规定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定前后的两部
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经过对比不难得出:新法对死刑的适用明确具体,但过于硬直;老法对适用死刑的规定操作性差,但弹性足。现结合本案分析绑架致死必判死罪的疑问之处。
张某在着手绑架贾某前提醒同伙不要伤害被绑架者,说明主观上没有直接剥夺贾某生命或者伤害的故意,在实施绑架中张某把实施绑架的指挥权交给了朱某,自己不在绑架现场只是通过手机和同伙保持联系,同伙殴打致死被绑架者张某当时全然不知,证明张某客观上没有直接的主观故意行为,尤其在殴打结束后,张某有要求同伙送被绑架人到医院抢救的的指令,这一点则说明了张某没有放任被绑架者死亡的主观故意。贾某的死因是其他被告人受到受害人拼命反抗而触发暴力殴打所致,他们之间有明显的故意伤害的意思联络,他们不仅洗劫了受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现款等财务,还动用致命的钝器击打受害人致命部位。可以说是朱某带领下的被告人事实故意伤害致死了被绑架者,张某在被绑架者死亡这一事实上有别于朱某,朱某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节而张某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节,在一起案件中同时存在关于被绑架者死亡的两个情节在适用法律上应该不应该考虑对主观恶意大小和罪过轻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