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执法如水”体现了法律的另一应有属性——透明度。“没有公开则没有公正”。法是社会公器,绝非个人“私藏品”,它绝不能仅仅是为司法官员订立、供法官裁判所用的规则,它必须公之于众。两千多年前,战国时期的著名政治家商鞅便深知“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之理。今天,我们更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使法律的详细规定为公众所知晓、理解。正因如此,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时下正大力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因此,“执法如水”要求我们必须打破神秘主义的面纱,革除暗箱操作,尽最大程度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充分体现出公民,哪怕是犯罪嫌疑人、罪犯对法律应有的知情权。“执法如水”的这层含义,就是要求法律要象水一般透明公开。目前,除侦查不公开外,有关国家机密、隐私、阴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外,都一律公开审理,所有的法律规章也都向社会公布。
如果说“执法如山”这句东方成语,反映了法律巍然不动的稳定性,而西方的那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的名言,更是阐释了法律应有的原则性。其实,在这两者之外,我们也应当同时看到,法律除具有上述特性外,也应有如同水一般的灵活性,当然,这种“灵活”绝不是随意摆弄,绝不是橡皮泥任人揉捏,而是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变化而与时俱进、向前发展,象潮流一样向前递进、革新。如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刑罚轻缓化趋势、人道化和开放化特点、死刑刑种的减少和取消等等,而绝不是那种一成不变地墨守成规、一味地机械执法,那种害死人的“本本主义”,给我们社会生活造成巨大损失的反面事例,实在是举不胜举。
在人们心中,水的特性似乎一直是平静、和缓、温和,甚至有些柔弱。前几天,一位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人员与我谈起一名已从看守所释放的留所服刑犯,当他说起这名曾经的犯人释放后,在社区内遵纪守法,与以前相比现实表现已判若两人时,他表示出特别的惊讶。是的,也许许多人没有想到,这个回头浪子的改造经历,正应了苏格拉底曾经说过的那句“水比石头坚硬,爱比暴力强大”的名言,犯人完全是可以改造的。法律除了应有的惩罚功能外,同样,也应存有教育和感化功能。我们在信奉法的惩戒功能时,理应可以以“四两拨千斤”之势,以以柔克刚之态,以恰如其分的“人性化执法”举措,讲究应有的“法网柔情”,“化腐朽为神奇”,使顽石点头,使生铁成金,使那些罪犯得到法律之水的沐浴,早日回归,重新做人,共同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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