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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陆按揭律师制度步入穷途的深度反思

  如果说按揭在大陆的立法中尚有一定的法律根据的话,则“见证”完全是大陆金融界“画虎不成反类犬”的产物。大陆金融界对律师见证制度的引入原本是为对借款人的有关签字、手印或身份资料真实性予以当场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借款人不认可的情形出现。由于香港法律已赋予律师以公证人的地位和执业权利,律师的见证犹如大陆的“公证”,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故香港的律师见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我国对确认事实的证明制度中,并不必然承认自然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的“见证”效力。大陆的证明制度中效力最高的首推当事人自认,其次是公文书证,再次是鉴定结论,又次是司法裁判文书,最后是公证文书。可见,在大陆连公证文书有争议时均可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复议或司法鉴定予以推翻的情形下,律师见证能有什么效力?律师的见证本质只是一个自然人的证明而已,如果借款人不予认可时仍需通过其他诸如鉴定途径方能确认。故“律师见证”因没有诉讼法和证据法上的根据而徒劳无功, 只能流于形式徒增消费者的负担,只是让律师和银行多得了一笔不当之利而已。在引发长期舆论诟病的大背景的情形下,悄然退市是其必然的结果。
  三、为什么只有中国的金融组织可以形成相对于消费者的优势利益集团?
  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组织的优势地位自不待言。可为什么改革开放27年后的今日,中国的国有金融机构仍是“老大”作派未能得到根本的改变?笔者认为,这与政府的过度保护有关。
  有一度时期,中国的舆论界攻击当年的中国世贸谈判代表龙永图,认为中国在《加入议定书》中作的让步太大。现在看起来,在世贸体系下对国内垄断或优势产业集团愈是极力保护,对国内的消费者愈是不利,金融领域即是一个例证。中国直至2006年的12月21日才彻底放开金融业,但商务部却又搞了一个“100万元”的技术壁垒,使得外资金融机构无法经营单笔100万以下的人民币业务。可想而知,由于这一技术壁垒使得中国大陆的大部分国民无法体验到外资银行的服务,绝大多数中国国民仍然只能与中资银行打交道,故相对于中国的消费者而言,中国金融界的优势地位并未因保护期的结束而被打破。2006年,国务院为了支持建行的改制,一次性为建行注资400亿美元,等于中央政府为建行的多年亏损买了单,这在金融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的金融体制中是无法想象的。实际上,一国越是对本国产业保护,则越是对本国的消费者不利,就像欧盟对中国的服装业越是反倾销严厉,欧洲的消费者越是无法享受到廉价的货物一样,中国加入世贸时对金融业的较小让步和入世后的过度保护目前已对国内消费者产生了明显消极的影响,使得大陆的金融界有胆量大肆假借“国际惯例”的名义,在2006年实行了多项不为商业道德和舆论所支持的收费制度,引发了数度商业被诉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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