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大陆按揭律师制度步入穷途的深度反思

对大陆按揭律师制度步入穷途的深度反思


师安宁


【摘要】

【关键词】大陆;按揭律师;反思
【全文】
  大陆金融业界八年前从香港引进按揭律师制度时,曾豪言壮语地宣称“律师见证”和“按揭审查”制度是可以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大陆金融业是如何及时地与国际金融规则接轨云云。但按揭律师制度从大陆开始实施之日就长期为舆论所诟病并受到小民百姓的痛恨,因为银行聘请的律师为银行防范风险却要购房者支付律师费。滑稽的是,大陆金融界曾经着力炫耀的此项风险防范机制也因2006年7月北京“豪森公寓骗贷案”案发而被击得粉碎,此案除了从实证的角度确认了按揭律师制度在大陆的破产外,也使孔卫东、战军两位律师身陷囹圄。2007年1月23日,随着北京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金融业协会对房贷律师费实行“谁聘谁付”的公告发布后,对大陆金融界与法律服务业界意欲维持此项强制收费的最后一点底气被无情地抽掉。至此,中国大陆按揭律师制度因丧失一切道德根据和制度支持而步入穷途。
  从高调引进到黯然退出,使人们不得不反思中国大陆的按揭律师制度到底病从何来?同为中国的金融业界,为什么一项在香港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大陆就会变成过街之鼠?我们不得不对中国的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法律服务业之间业务合作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一些深度反思,并对其未来前景作一些适当的预测。
  一、为什么按揭业从香港到大陆已经改变了性质?
  笔者认为,这主要是两地金融业为自己设立的利益责任结构完全不同所致。
  香港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律师业和购房业主之间是一个等边三角形式的利益与责任结构。银行和律师共同组成一极,开发商和购房者各为一级,三方之间形成一个均衡的制约关系。其中,以银行和律师组成一级的利益结构最为关键,其既要防止购房者违约或资信不良,又要防止开发商的开发风险,防止出现“烂尾楼”等整体损害金融利益和出现大面积金融风险的情形,故银行与律师组成的一方不可能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关系,更不可能与购房者结成利益同盟关系。开发商也存在两方面的风险,其既要防止购房者违约(因为期房购房者违约时,开发商是购房者的保证人),又要防止银行不按进度拨付按揭款影响资金的按期回笼。作为最弱势的购房者一方,更担心来自银行与开发商双方的侵权,但可以有强有力的司法权对其予以保护,其自身并不敢违约,否则承受的代价将异常巨大。故购房者与前二者之间亦天然地不可能构成任何利益同盟关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