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该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比较广泛,可以是债权法(如基于买卖合同设定转让预告登记)、家庭法(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83条的规定产生的财产转让请求权)、
继承法(如在继承开始后的遗赠请求权)等私法,[13]还可以是公法,如法院裁判产生的请求权、政府命令产生的请求权,均能被预告登记。
第三,在请求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预告登记权利人;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清偿请求权,该权利能够成为预告登记标的的,第三人也是预告登记权利人,比如,依据A和B之间的合同,A有义务将土地转让给D,D享有相应的请求权,为了D的利益可以设定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义务人是请求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即在预告登记设定时,请求权所指向的物权人或其继承人。[14]
第四,请求权可以是附条件的请求权,比如,V将土地转让给其女儿T时,约定T要照料V,否则T必须将土地返还给V,V享有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被预告登记。只要T不履行义务,V的请求权就为预告登记所保全。在一般情况下,无论附解除条件请求权还是附延缓条件请求权,皆可被预告登记。只要请求权的权利基础确定,将来的义务人不能单方决定请求权的存续与否,而凭借权利人的意思即可决定请求权的产生,则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还可以是附期限的请求权。[15]
(2)预告登记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预告登记与其保全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第一,预告登记对于该请求权具有依附性,随着请求权状态的改变而变动,当请求权转让或者消灭时,预告登记随之转让和消灭并办理相应的登记记载手续。但是,预告登记的消灭并不必然意味着请求权消灭,比如,预告登记权利人自愿放弃预告登记,并办理涂销登记时,预告登记消灭,但该请求权仍然可以继续存续。
第二,当请求权自始或者嗣后不存在,而预告登记仍然记载在登记簿中时,登记发生错误,登记义务人可以请求更正登记;不过,由于请求权的受让人不能主张对登记簿的信赖,故不存在债权请求权的善意取得,自然也不能办理异议登记。如果请求权转让导致受让人信赖预告登记记载的,该受让人能够善意取得该预告登记。当请求权合法存续,但预告登记被不当涂销时,则意味着登记义务人的物权上不再负担预告登记,此时的登记也属于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义务人物权登记状态信赖而与其发生交易者,能够取得不负担预告登记的物权,当然,此种结果的产生必须在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之前。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预告登记的主要效力
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保全债权请求权,这种效力主要表现为:其一,违背预告登记的处分无效,其表现大致为:在预告登记设定之后,预告登记义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将使预告登记目的不能实现时,该处分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没有法律效力。其二,在预告登记义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保全的权利摆脱了债权的特色,从义务人负担的其他债务中脱离出来,仍能够得以实现。其三,预告登记保全的债权因履行而转化为物权时,该物权的顺位依据预告登记时间予以确定,而不以依其产生时在登记簿中记载的时间为准。上述这三个方面分别从排斥义务人进行有害于预告登记的处分、忽视义务人财产状态和确保将来实现的权利地位等角度出发,全方位增加债权请求权实现的可能性,并给将来的物权提供良好的法律地位。
在上述三个方面中,第一个效力对于预告登记保全的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最具有价值,其中涉及到多种概念、制度和关系,也最具有讨论的意义。此效力在《德国民法典》中有完整的表现,即第883条第2项规定:“在预告登记后处分土地及其权利的,在妨害或者侵害请求权的限度内,该处分无效。以强制执行、假扣押方式或者由无支付能力管理人实施的处分,适用上句规定。”第888条第1项规定:“取得已经登记的权利或者该权利上设定的权利,对因预告登记而获得利益之人无效的,该人为实现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可以请求取得人同意为必要的登记或者涂销。”本文主要对该效力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