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很失败的法律。一部法律的良莠会影响交易成本,好的法律应该促使交易成本尽可能地减少,反之,则会使交易成本上升。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来看,几乎所有国家的
政府采购法都有招标程序,唯独中国的
政府采购法没有。后一部法律没有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法定程序,却突兀规定了串标、废标等情形,规定了招投标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犹如空中楼阁,打破了严谨法律条款之间应有的和谐及其内在逻辑联系;又如采购合同验收制度,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标的物情况的检查和审核,以鉴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审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和法定标准,是当事人分清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众所周知,合同验收制度是合同成立后履行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政府采购合同还没有成立之前不可能存在验收。然而,
政府采购法第
四十一条却颠倒了先后顺序,将验收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安排在政府采购合同这一章节之前,从而使法律条款和章节之间失去了应有的平衡和逻辑联系。再如,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通过严密程序达成的采购合同显然不同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合同,但后一部法律在没有任何除外规定的情况下却规定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总之,
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很糟糕的法律……
讲课过程中,我时不时地关注下面学员的脸部表情,每当看到他们频频点头的情景,我总是要对所说的内容加以发挥。连续讲了五个课题后,礼堂里都是静悄悄的,大家全神贯注地在听,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我发现已经是与学员的互动阶段,于是,我慢慢地关掉话闸,匆匆开始收尾,进行了总结……
“……
招标投标法适用各个领域,但后一部法律总体构思是管辖利用部分财政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范围非常窄。就建设系统来说,城建部门仍然是建筑工程的主管机关,也是监督部门,在我国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尚未变更之前,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有效法律规定的内容。因时间关系,我想在互动阶段,希望大家踊跃提问,我会尽我所能对大家的问题当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