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小耿!现在是政出多门,我们作为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之一,又是采购人之一,在众多分门别类的法律面前,有时真有些束手无策的感觉!现在的供应商也就是我们的建筑企业也是不好管理,没有过去那么听话了!动辄就要打官司,有时候我们这些管理部门也被搞得很无奈!”厅长所说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如此。作为老百姓,随着法律意识提高必然会更懂得权利保护。而法治化程度越高的政府,更多的时候就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一个部门,可是,政府官员的意识仍然停留在人治时代!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先前拥有的公共权力必然会渐渐地减少。正如政府采购权力,在没有
政府采购法之前,采购人的权力不受约束,建设项目想给谁就给谁,但现在是没有过去那么自由,随心所欲的采购权力受到了许多限制。作为一个厅长来说,他是想通过专家授课的形式来维护或恢复他们曾经拥有的权力。让人感觉特别有意思的是,我今天上午八点钟到建设厅时,他还专门把我叫到一边,强调了昨晚的话题,唯恐我过了一个晚上就忘记了!当我想到这儿,他足足二十分钟的开场白也结束了……
“现在我们有请耿依林老师讲课,大家鼓掌欢迎!” 刘厅长说道。
“各位上午好,很高兴能够有机会在这儿与大家沟通。今天的课题是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这是咱们中国目前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就讲座的标题来分析,我授课内容必然会涉及到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问题,与此同时,还会分析在建设系统如何更好地适用两部法律问题,讲课过程中,我还会援引两部法律分析咱们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在今天讲课的第二阶段,我会留下四十分钟的互动时间,由大家提问我来解答,或者我提问各位在座的回答……”在进入主题之前,我简明扼要地介绍了今天授课的具体内容。接着,我开始了上午第一阶段的演讲……
第一讲,介绍招投标在中国的历史。据我了解,招投标这一概念最早在中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出现的时间是1980年10月17日,
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随后,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
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随后,我国许多省市的建筑工程和公共设施工程普遍开展了招投标,在其他领域,如科研项目、公共设施所需的机械设备等,也实行了招投标。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一些地方规定了招标的限额标准,1995年上海市卫生局规定,卫生医疗单位已批准立项的项目,预计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的形式,规定投标人不能少于3家,以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表明了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将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之后,2002年6月29日,我国颁布了
政府采购法,翌年正式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