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判
审判通常在国际刑事法院所在地进行,但是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在罪行发生地或者附近或者其他认为合适的地点进行审判,以便利证人出庭、出示证据等。审判时被告人应该出庭。审判应公开进行,如因案件特殊,或者为保护作为证据提供的机密或者敏感材料,审判庭可以决定某些诉讼程序不公开举行。认罪程序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必要的法定环节。如果被告人认罪,审判庭应当将被告人的认罪连同法庭或者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视为已确定被告人构成所认之罪成立所需要的全部基本事实,并可以据此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审判庭应当按照正常审判程序继续进行审判,或者将案件移交给另一审判庭审理,还可以要求检察官提出进一步的证据。
(四)判决及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庭根据查证、核实的具体犯罪事实和可以适用的法律,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审判庭应该在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有关因素,特别是根据罪刑适应原则来决定被告人的刑罚。审判庭应当尽可能作出一致判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判决应当以组成审判庭法官的多数作出。判决中还应当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或者与被害人有关的赔偿。审判庭的判决是一审判决,检察官和被定罪人甚至被害人均有权向上诉庭提起上诉。
上诉由上诉庭受理,在一般情况下,上诉庭是根据审判庭的庭审记录进行审理,但是必要的时候可以允许出示新的证据。上诉庭审理后,可以裁定推翻或者修改原判决,或者指令另一审判庭重新审判。上诉庭的判决由组成上诉庭法官的多数作出,并且应当当庭公开宣布。上诉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执行
国际刑事法院不设立自己的监狱来执行判决,而是由其指定一个或者几个缔约国来执行判决。任何缔约国都可以自动宣布或者应当国际刑事法院的要求答复,愿意接受被国际刑事法院判刑的人在自己国内监狱中服刑。国际刑事法院应该监督徒刑的执行,并保证在囚犯待遇方面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条约标准,即保证人道主义原则在国际刑事法院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得到履行。
五、国际刑事责任和刑罚
(一)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
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确定国际刑事责任是适用刑罚的基本前提。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主要有:个人责任原则,即国际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官方身份不免除责任原则,不得因官方身份而豁免被告人的国际刑事责任;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被告人以上级命令对抗国际刑事责任无效;指挥官和其他上级责任原则,被告人虽然没有自己实行国际刑事犯罪,但是如果其指挥下级实行国际刑事犯罪,则也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各共同犯罪人区别承担刑事责任原则以及数罪并罚原则等等。
(二)刑罚
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判处有罪被告人长达3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案情确实非常严重,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可以命令处以罚金或者没收通过实施罪行得到的收益、财物或者资产。由于废除死刑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大趋势,因此,《罗马规约》规定的刑罚中没有死刑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其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
六、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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