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刑事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与国内法院有着明显不同,而且与国际法院也有所区别。鉴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性质和其所审判案件的特殊性质,《罗马规约》第21条对国际刑事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作了明确规定。
(一)《罗马规约》和《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
《罗马规约》作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地位远远高于一般的国际条约,是国际刑事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适用的基本和主要法律。《罗马规约》对有关国际罪行的定义、管辖权的范围、刑事责任的原则、刑罚和执行及诉讼程序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为法院行使管辖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此外,《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作为《罗马规约》的补充文件,对国际刑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具体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作了详尽的规定。《罗马规约》和《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是一整套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的、兼有国际刑法典性质和国际
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各缔约国和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履行和遵守的国际法义务。
(二)条约和国际法原则及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中已确立的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应该首先适用《罗马规约》和《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只有在前者对有关问题未作规定时,法院才可以适用其认为可以适用的条约和国际法的原则及规则。而武装冲突法中已确立的原则,主要是指1949年通过的四个“日内瓦公约”、1977年制定的两个“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和其他一系列一战后制定和通过的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原则。
(三)一般法律原则
在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国际刑事法院则可以适用从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刑事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四)国际刑事法院先前判决所阐述和解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院先前判决阐述和解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经过各法庭法官认可或者同意的,并且经过了必要的选择、阐述或者确定过程,适用这些原则和规则,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具有判例法的意义。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一)调查
调查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主要职责之一。检察官可以就任何缔约国或者安理会提交的、显示一项或者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开始调查,还可以根据其从各种渠道获悉的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国际犯罪的资料或者情报自行开始调查。如果检察官认为有合理根据对某一犯罪或者情势进行调查,应当请求预审庭授权其开始调查,并应通报所有缔约国和通常对有关犯罪有管辖权的国家。
(二)起诉
提起诉讼,是国际刑事法院履行其刑事审判职能的重要步骤之一。检察官和预审庭在向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或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机构)、团体或者个人全面地展开调查后,由预审庭对调查所得到的所有资料、文件、证据、证言等进行认真、客观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确定其是否与有关犯罪相关,是否真实、准确、可靠和有效,最终确认犯罪事实和证据资料充分。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办公室根据《罗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向国际刑事法院就该被指控人所犯下的国际罪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