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官办公室
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一名或者多名副检察官和若干名必要的合格工作人员组成。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应当为品格高尚、高度胜任工作的人士,并且在刑事案件起诉或者审判方面具有卓越的才能和丰富的实际经验。检察官由《罗马规约》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检察官和副检察官任期九年,但是在其当选时规定了较短任期的情况除外。为了保证公平、中立、独立地履行职务,检察官和副检察官不得具有相同的国籍,并应尽可能代表不同的法系。第一任首席检察官是阿根廷联邦共和国著名的联邦检察官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
检察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事项以及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国际犯罪的事实资料的调查,并在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起诉。为保证公平审判的目的,检察官办公室还有权要求暂停某一法官在某一特定案件中的职务或者要求某一法官在某一特定案件中回避、向指控方传唤的证人提供保护、就审判庭或者上诉庭做出的裁决或者判决提出上诉或者要求复审,等等。
(四)书记官处
书记官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法院的一般行政管理和在行政与后勤方面为法院的日常工作需要提供服务。书记官处内设立被害人和证人室,经与检察官办公室协商,向证人、出庭的被害人以及由于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提供保护措施、安全安排、咨询和其他适当的援助。书记官长任期五年,由《罗马规约》缔约国提名候选人,由法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绝对多数选出,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五)法官
国际刑事法院由18名独立的法官组成,在必要时可以由院长会议代表法院,提议增加法官人数。在任职资格方面,法官必须是品格高尚、清正廉明、公正正直,且具有在其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位所需的资格;并具有
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的公认能力;或者在相关的国际法领域,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等领域具有公认的专业能力,并且具有与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工作有关的法律专业经验。
只有《罗马规约》缔约国有权提名国际刑事法院法官的候选人,为了确保法官组成的真正平衡和国际性,缔约国在选举时必须考虑组成法院的法官要能够代表世界上各个主要法系,要有公平地域代表,且有适当数目的男女法官,同时还应考虑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官。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得票最高者当选,但是至少需要得到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法官的任期为九年,以一任为限,同一个国家不得有两名国民担任法官。法官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妨碍其司法职责或者使其独立性受到怀疑的活动。法官不得参加他们先前以任何身份介入过的案件的审理,或者由于实际上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的理由而使其公正性可能受到合理怀疑的任何案件的审理。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一)属人管辖权
可以作为刑事被告人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及国家均被排除在法院的属人管辖权范围之外,这是国际刑事法院属人管辖最为突出的特点。《罗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有所差别。官方身份不能作为管辖豁免的理由,即无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官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罗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突破了过去国际法关于在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具有刑事豁免权的规定。